天津市河东区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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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今日河东》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14338
颗粒名称: 天津市河东区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分类号: G322.721
摘要: 本文是天津市河东区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的试行规定,主要内容是奖励在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三个类别。奖励范围和条件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科技创新方面的贡献、成果水平、应用情况等。各奖级无符合条件的允许空缺,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殊奖励。奖励的程序包括申报、推荐、初步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和批准等步骤。对于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取消相应待遇,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于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河东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键词: 河东区 科学技术 创新活动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方针,奖励区域内在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及天津市相关奖励条例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东区人民政府设立河东区科学技术创新奖,包括: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三个类别。
  第三条河东区科学技术创新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的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科学技术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基础上的再创新,且对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
  1、奖励范围:在河东区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2、具备条件:(1)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5%以上(以提供购置科研设备、中期试验费用等相关票据为依据);(2)科技成果经鉴定为国内领先水平以上;(3)符合以上条件,参考留区税收额,根据三项综合考核结果确定获奖等级。
  第五条技术发明奖主要奖励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1、奖励范围:在河东区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中的个人;
  2、具备条件:(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鉴定其技术、产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3)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应用单位认可的。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奖主要奖励自主研发,在河东区域内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
  1、奖励范围:在河东区纳税的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
  2、具备条件:(1)科技成果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3)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批量生产并效益突出的。
  第三章奖级与奖金
  第七条河东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第八条河东区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第九条河东区科技成果转化奖不设奖级,分别取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的前3名。
  第十条各奖级无符合条件的允许空缺;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殊奖励。各企事业单位只能享受一个类别的奖励。
  第四章奖励的程序
  第十一条区科委负责本区科学技术创新奖励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组织河东区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河东区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人或单位采取申报和推荐相结合。
  (一)每年评审工作开始前,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报。(二)关于推荐工作由下列单位组织实施:1、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区经济办、个私办、科委、经联局等单位负责推荐;2、技术发明奖由区专利办负责推荐;
  3、科技成果转化奖由区科委负责推荐。
  第十三条在申报、推荐河东区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人或单位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区科委接到申报、推荐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推荐规定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河东区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规则对奖励候选人或单位进行评议,提出获奖名单、奖励等级的建议。第十六条区科委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建议名单在河东政务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者,由区科委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奖励的授予
  第十七条河东区科学技术创新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十八条河东区科学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1月份开始受理,评审工作结束后举行颁奖仪式。
  第十九条河东区科学技术创新奖奖励经费由区财政专项列支。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条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创新奖的,由区科委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取消相应待遇,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申报、推荐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河东区科学技术创新奖的,由区科委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河东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知识出处

今日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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