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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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今日河东》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11646
颗粒名称: 关于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分类号: G21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05年起,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委托市地税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中央及外省市驻河东区单位需进行年审并提供相关材料,未领取年审手册及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单位将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算并全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键词: 河东区 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

内容

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残工委办【2004】17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起,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委托市地税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通知》精神,现就我区单位年审和地税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中央及外省市驻河东区单位按照本市规定执行。
  二、年审要求
  1、凡在河东区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请于2005年3月31日前,需提供纳税申报微机编码到地税河东分局纳税大厅领取《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审手册》,按要求填好手册后,携带规定的年审材料到河东区残疾人联合会劳动服务所(河东区八纬路127号二楼204室)办理年审手续。
  2、单位办理年度审核时须提供的材料:《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审手册》;《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超级汇总基层表》(I102表)(原件);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申报表、核定表及缴费凭证和天津市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原件);残疾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5位号码的身份证须同时提供本人户口页复印件);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残疾职工《就.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三、征缴方式和期限
  凡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于2005年4月1日至5月31日,到地税河东分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相关规定和措施
  对未领取年审手册及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经公告督促仍不执行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算,由地税局全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向其发出《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并限期缴纳。逾期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时加收5‰滞纳金。对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24146111
  联系人:徐悦生陈军
  网址查询:http:∥www.tjhdc1.org.cn
  河东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河东分局
  2005年1月

知识出处

今日河东

《今日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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