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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聚焦居民住宅冬季供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今日河东》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11509
颗粒名称:
聚焦居民住宅冬季供热
分类号:
G216.2
摘要:
本文介绍了天津市冬季供热的相关规定,包括供热起止时间、居民缴纳采暖费、收费使用票据、供热建筑面积、用户住宅计费面积发生变化、老房型住宅和住宅温度标准等内容。同时,还介绍了供热温度测量和温度不达标的赔偿措施。
关键词:
河东区
居民住宅
冬季供热
内容
■供热起止时间
本市冬季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根据气温实际情况,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做出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期的决定。
■居民缴纳采暖费
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用户必须与供热经营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按规定的标准及日期(每年12月30日前)缴纳采暖费,对超过缴费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可对其停止供热。
■收费使用票据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采暖费时,必须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天津市集中供热收费专用收据”。
■供热建筑面积
供热建筑面积是指单元内的建筑面积。
供热建筑面积=住宅使用面积+1/2公用墙体面积+非公用墙体面积
供热建筑面积以住宅设计图纸为依据进行计算,没有设计图纸的按住宅使用面积乘以1.3系数。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为准。
■用户住宅计费面积发生变化
因用户购买公产、企业产住宅等原因,产权使用面积发生变化时,用户与供热单位应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确定采暖费标准。当年采暖费已经收取的,多了退,少不补,以前年度的采暖费差额部分既不加收也不退还。
■老房型住宅
房屋竣工时,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住宅为老房型住宅。
■住宅温度标准
在供热期内,未与阳台打通的居室温度标准为18℃(±2℃);安装采暖设施且未与阳台打通的厅、厨房、卫生间和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其温度标准为16℃(±2℃)。居室、厅、厨房、卫生间与未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打通的不保温度达标。
■供热温度测量
(1)测温时间为每天8—21点,供热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为用户测温。
(2)测温应使用经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的测温器具。
(3)测温点选择在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1.5米的高度。
(4)测温时要求关闭室内门窗。
(5)测温员入户15分钟后开始测温,测温时间不少于10分钟。
(6)测温需填写测温记录表,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各存一份。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可在记录表上注明,并可要求再次测温。但不得拒绝签字,否则视为温度达标。
■温度不达标的赔偿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采取下列赔偿措施:未与阳台打通的居室温度低于16℃但高于12℃(含12℃)的,向用户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采暖费,低于12℃的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的全部采暖费,法定节日期间双倍退还。安装采暖设施且未与阳台打通的厅、厨房、卫生间和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其温度低于14℃但高于10℃(含10℃)的,向用户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采暖费,低于10℃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的全部采暖费。
知识出处
《今日河东》
今日河东紧紧围绕河东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和成就、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政策规定以及百姓需要的工作生活知识,全面、及时、通俗地体现在报纸上,以满足读者对时政信息和生活资讯的多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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