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居民住宅冬季供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今日河东》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11509
颗粒名称: 聚焦居民住宅冬季供热
分类号: G216.2
摘要: 本文介绍了天津市冬季供热的相关规定,包括供热起止时间、居民缴纳采暖费、收费使用票据、供热建筑面积、用户住宅计费面积发生变化、老房型住宅和住宅温度标准等内容。同时,还介绍了供热温度测量和温度不达标的赔偿措施。
关键词: 河东区 居民住宅 冬季供热

内容

■供热起止时间
  本市冬季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根据气温实际情况,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做出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期的决定。
  ■居民缴纳采暖费
  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用户必须与供热经营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按规定的标准及日期(每年12月30日前)缴纳采暖费,对超过缴费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可对其停止供热。
  ■收费使用票据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采暖费时,必须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天津市集中供热收费专用收据”。
  ■供热建筑面积
  供热建筑面积是指单元内的建筑面积。
  供热建筑面积=住宅使用面积+1/2公用墙体面积+非公用墙体面积
  供热建筑面积以住宅设计图纸为依据进行计算,没有设计图纸的按住宅使用面积乘以1.3系数。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为准。
  ■用户住宅计费面积发生变化
  因用户购买公产、企业产住宅等原因,产权使用面积发生变化时,用户与供热单位应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确定采暖费标准。当年采暖费已经收取的,多了退,少不补,以前年度的采暖费差额部分既不加收也不退还。
  ■老房型住宅
  房屋竣工时,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住宅为老房型住宅。
  ■住宅温度标准
  在供热期内,未与阳台打通的居室温度标准为18℃(±2℃);安装采暖设施且未与阳台打通的厅、厨房、卫生间和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其温度标准为16℃(±2℃)。居室、厅、厨房、卫生间与未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打通的不保温度达标。
  ■供热温度测量
  (1)测温时间为每天8—21点,供热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为用户测温。
  (2)测温应使用经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的测温器具。
  (3)测温点选择在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1.5米的高度。
  (4)测温时要求关闭室内门窗。
  (5)测温员入户15分钟后开始测温,测温时间不少于10分钟。
  (6)测温需填写测温记录表,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各存一份。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可在记录表上注明,并可要求再次测温。但不得拒绝签字,否则视为温度达标。
  ■温度不达标的赔偿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采取下列赔偿措施:未与阳台打通的居室温度低于16℃但高于12℃(含12℃)的,向用户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采暖费,低于12℃的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的全部采暖费,法定节日期间双倍退还。安装采暖设施且未与阳台打通的厅、厨房、卫生间和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其温度低于14℃但高于10℃(含10℃)的,向用户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采暖费,低于10℃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的全部采暖费。

知识出处

今日河东

《今日河东》

今日河东紧紧围绕河东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和成就、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政策规定以及百姓需要的工作生活知识,全面、及时、通俗地体现在报纸上,以满足读者对时政信息和生活资讯的多种需求。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