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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政策问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今日河东》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10698
颗粒名称:
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政策问答
分类号:
D922.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于2003年11月1日后自谋职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可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最多领取一年以上营业执照后,可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
关键词:
失业保险金
政策咨询
营业执照
内容
哪些失业人员可以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于2003年11月1日后自谋职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在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可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
政策依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局[2003]411号)。
自谋职业补助费的享受标准是多少?
按照营业执照有效期,一年及以上给予1000元补助费,二年及以上给予2000元补助费,三年及以上给予3000元补助费。营业执照未注明有效期的按一年发放。
政策依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局[2003]411号)。
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后,其未享受期限何时继续申领?
失业人员于2003年11月1日后自谋职业领取营业执照,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和自谋职业补助费的,须营业执照期满后,继续申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于2003年11月1日前自谋职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可自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六个月后,凭工商部门出具的有效注销证明,继续申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按月享受相关待遇。
政策依据:《关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局[2003]411号)。
哪些失业人员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领取一年以上(包含一年)营业执照后,可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不含门诊医疗补助费)一次性领取,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政策依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3]355号)、《关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通知》(津劳办[2003]63号)。
失业人员到何地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和自谋职业补助费?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后,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和自谋职业补助费。
政策依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局[2003]411号)。
知识出处
《今日河东》
今日河东紧紧围绕河东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和成就、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政策规定以及百姓需要的工作生活知识,全面、及时、通俗地体现在报纸上,以满足读者对时政信息和生活资讯的多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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