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民营企业司机,2002年3月的一天,起早开着桑塔纳轿车拉着老板到外地追讨欠款。由于多日早起晚睡造成李某精力不足,车子出市不久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坐该车的老板死亡,李某亦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老板家属则要求李某赔偿损失10万元,由于李某无力赔偿而诉至法院。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老板家属的诉讼请求。老板家属想不通为什么交管部门认定的李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而法院却判决李某不负赔偿责任,甚至怀疑法官受贿违法裁判。
其实不然,原来法律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另有不同的规定:
1、驾驶员驾驶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2、驾驶员在执行单位职务中或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驾驶员所执行职务的单位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3、驾驶员驾驶所在单位或雇主的车辆,在非职务行为或非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暂无能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雇主负责垫付。4、当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的实际占有人不一致时,按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责任的承担:如对于借用人或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借用人或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借用人或租用人暂无力赔偿的,由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出借人或出租人未履行对借用人或租用人是否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和技能的审查义务的,则应由借用、租用关系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上述案例中李某是在执行单位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李某的工作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驳回老板家属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崔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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