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2001年购买本市某房产开发公司房屋一套,并进行了装修,一年后该房屋地面及墙体出现裂纹,即找到开发公司协商解决办法。开发公司同意维修,也同意由赵某自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公司承担。但赵某不同意开发公司的解决方案,要求退房,不仅要求退还购房款28万元、装修费6万元,还要求赔偿损失6万元,由于要求过高开发公司不能接受。赵某即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裂纹原因为混凝土收缩裂纹,地面及墙体局部裂纹不影响房屋的安全,修复后不影响正常使用。”法院即依据法律规定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四千余元、鉴定费一万元由赵某承担,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评析: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换言之如果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即退房就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结构安全质量有争议的,一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商品房有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没有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由购房人承担。”
由于赵某对上述法律规定不了解,片面认为房屋有裂纹房产公司就应该退房及赔偿损失,由于其要求超出了法律规定范围,不仅诉讼要求没有得到支持,而且还赔上了数千元的诉讼费和上万元的鉴定费。如果赵某知道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公司修复房屋,要求对房屋的修复方法进行鉴定,赵某不仅可以胜诉,房产开发公司还要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崔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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