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问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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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东报》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09804
颗粒名称: 物业管理条例问答
分类号: F293.347
摘要: 本文探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角色和业主的自主权,分析了业主是否可以不要物业管理以及个别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情况。同时,文章还讨论了开发商制定业主公约的必要性和注意事项。
关键词: 河东区 物业管理 条例问答

内容

物业管理企业是管理者
  还是服务者?
  我国的物业管理,在发展初期带有从房管部门对公房的管理转向对不同产权人行使管理权的痕迹,因而“管理”特征往往被特别强调。而物业管理的产生,其基本动因是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需求,从本质上说是业主的服务需求与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结合,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是被服务人与服务提供人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是服务者不是管理者。
  业主是否可以不要物业管理?
  当消费者是否接受服务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公共利益的威胁时,服务的接受是以消费者自愿为前提的。既然业主与物业管理之间是服务需求者与服务提供者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没有理由将服务强制施于业主,政府也没有理由强制业主接受某种服务。业主的自主权不仅仅体现在业主自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上,同样也体现在业主自主选择是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接受或者不接受物业服务。
  如果个别居民以“选择不要物业管理”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怎么办?
  业主对其房屋享有的权利,包括可界定边界的房屋的单独所有权,和不可单独界定边界的房屋公共空间、共有设施的共同所有权以及土地的共同使用权。我国城市居民所拥有的住宅,其建造形态基本上是集合式的,公共空间、共有设施的共同所有权以及土地的共同使用权的存在,是非常普遍的情况。这也决定了业主行使所有权会影响关联业主的权利,受到相邻业主权利的制约。
  业主一旦经共同决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所有的物业实施物业管理,不但将共同财产的管理而且将一部分纯私人财产的管理置于整体的共同契约中,这一共同契约就必然既要反映单个业主的利益,又要在单个业主利益的分散性与众多业主利益的协调性之间实现均衡。业主在加入这一共同契约时,就意味着要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开发商是否可以制定业主公约?
  消费者买房子一定要清楚,买房子和实施物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消费环节,消费者与不同的企业法人签订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也是针对不同的对象。
  一个住宅区里公共秩序的维护,是所有业主共同关心的,也是购房的业主对居住环境期望的组成部分。在物业销售时,开发商是主要的业主,尽管其并不真正居住在住宅区里,此时由潜在的、不确定的“全体业主”制定一个业主公约,在事实上是不可操作的。因此,由开发商制定业主公约是必要的。为了区别于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条例将开发商制定的业主公约命名为:“业主临时公约”。为了避免“业主临时公约”制定者的利益倾向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条例把“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业主临时公约”成立的必要条件。同时,在程序上,条例规定临时公约必须明示,供消费者在买房的时候判断其是否公正、公平。

知识出处

河东报

《河东报》

《河东报》是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河东区委员会机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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