懿德园小区4号楼、11号楼的居民联名反映:由于楼前是小区的中心花园,健身广场与健身设施也都建在其中,为此他们就一直生活在健身所产生的噪音之中。从早晨六点左右,大娘们开着录音机开始晨练,下午孩子们放学后,围着健身设施玩耍打闹,晚上8点左右夜练开始,直到夜里10点左右,严重影响了楼里居民的正常生活。希望有关部门运用行政、法律、道德的手段,就日益突出的小区健身扰民问题给予合理合法的解决。
丰盈园一居民反映:由于楼上小孩天天晚上在家中练习长号,刺耳的声音总是穿透地板回荡在他的家中,多次协调没有结果,想求助环保部门帮助协调解决。
接待投诉的王景华,介绍说这两个案例我们都没有受理,因为它们都不在我们的受理范围内,虽然我们及其详细的向居民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包括居民住宅)内使用高音喇叭及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在群众的心中噪声污染就归环保部门管的意识,已根深蒂固。在接到的许多投诉中,类似的情况不在少数。这样不仅影响了居民正常反映问题的及时解决,也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许多无谓的麻烦,即使解释清楚了,依然还会有群众不理解。
从10月1日开始,《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正式颁布施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以下管理内容:建筑单位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及禁止施工期间(晚23点至晨6点)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工业生产活动中用固定设备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居民稠密区开办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和排放噪声的加工厂,所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部门(含交通管理部门)按分工负责社会噪声、交通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管理,主要包括: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的;交通道路两侧汽车噪声排放超过标准规定的;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生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城市市容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扰民马路餐桌的清理。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铁路机车及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管。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对船舶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管。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航空器产生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