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医保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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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东报》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09159
颗粒名称: 六问医保新政策
分类号: R197.1
摘要: 本文介绍了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原因和具体调整内容,包括困难企业参保单列、个人名义参保缴费标准和门诊报销比例调整等。
关键词: 医疗保险政策 困难企业参保 个人名义参保

内容

●为何调整医疗保险政策
  ●困难企业参保为何单列
  ●个人名义参保怎么缴费
  ●为何调整门诊报销比例
  问:为什么要调整医保政策?
  答:这次调整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得到应有的基本医疗保障。四项政策是为了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无力参保,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得到相应医疗保障的问题;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减轻老职工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问题;用人单位因为暂时经济困难中断缴费后,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问:为什么要对困难企业制定单独的参保办法?
  答:困难企业的职工参加基本医保,如果按一般企业参保办法参保,确定有较大难度。但是,医疗保险必须遵循缴费与待遇统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企业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就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考虑目前本市困难企业的实际情况,从先解决这些企业职工的大病医疗入手,采取企业交一部分、财政补贴一部分的办法,先建立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基金,再逐步与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新《办法》可以保障这些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基本医疗。
  问:困难企业参保,在医疗保险费缴纳和待遇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困难企业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体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6.3%按月缴纳,企业全体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纳。按此标准缴费仍有困难的,要求企业主管部门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每人每年36元)由职工或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除门(急)诊和个人账户外,享受与正常参保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特殊病、住院以及大额医疗救助同等的待遇。
  问:哪些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参保?
  答:新办法实施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以非全自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都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问:以个人名义参保的,按什么标准缴费,可以享受到什么样的待遇?
  答: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应当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形式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缴纳。同时,每人每年一次性再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36元。除门(急)诊和个人账户外,在门诊特殊病、住院以及大额医疗救助方面享受与正常参保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同等的待遇。
  问:为何对在职职工门诊医药费的报销比例做出调整?
  答:本市现行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发生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在800至5000元之间的,在职职工执行统一报销比例,均报销50%。从医保运行一年多的统计数据看,45岁以上人员的发病率、发生门诊医疗费、门诊个人负担等指标明显高于45岁以下人员。基于此种情况,此次将现行的在职职工门诊医疗费报销调整为按年龄分两档报销,即45岁以下职工原50%的报销比例不变;满45岁以上职工由原来报销的50%提高到55%。这样调整后,45岁以上老职工的门(急)诊医疗费的个人负担将会有所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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