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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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东报》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09026
颗粒名称: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
分类号: R512.93
摘要: 本文介绍了河东区非典型肺炎的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的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包括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中和日常生活中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过接触的人员。处理原则是进行隔离观察14天,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在隔离期间进行健康观察和指导。
关键词: 河东区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内容

一、判定标准。
  (一)密切接触者。
  1.飞机。
  (1)一般情况下,民用航空器舱内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以下简称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以及在上述区域内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
  (2)乘坐未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的民用航空器的舱内所有人员。
  2.铁路旅客列车。
  (1)乘坐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
  (2)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
  3.汽车。
  (1)乘坐全密封空调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
  (2)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车前后3排座位的乘客和司机、乘务人员。
  4.轮船。
  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
  5.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与病人或疑似病人自其出现症状前3天起,有过较长时间近距离接触的下列人员:
  (1)共同居住的人员。
  (2)在同一教室内上课的教师和学生。
  (3)在同一工作场所(如办公室、车间、班组等)的人员。
  (4)共同进餐的人员。
  (5)护送病人或疑似病人去医疗机构就诊或者探视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亲属、朋友、同事或一般汽车司机。
  (6)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接触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护人员。
  (7)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如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期间,病人有高热、打喷嚏、咳嗽、呕吐等症状,则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作为密切接触者。
  (二)一般接触者。
  1.民用航空器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人员。
  2.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
  3.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同一车上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余人员。
  4.乘坐轮船时,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5.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其他曾与病人或疑似病人短暂接触的人员。
  二、处理原则
  (一)密切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1.隔离观察期限为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
  2.交通工具中的密切接触者,离开交通工具后,应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具体隔离地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统一地点隔离观察或在家隔离观察。
  3.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的密切接触者,如接触时间是在病人或疑似病人出现症状后,应尽量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如接触时间是在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生症状前,可在家隔离观察。
  4.在家隔离者不得外出并要注意对其家人的防护。隔离观察期间应采取如下措施:
  (1)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观察或电话联系并给予健康教育和指导;
  (2)密切接触者应每天早晚各测试体温1次。
  (二)一般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一般接触者原则上可以正常工作、学习。
  1.对交通工具中的一般接触者,留验站人员应登记所有有关信息,并通报旅行者目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应向一般接触者讲明情况,告知其回到家中或住地后,应及时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系,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对其实施2周的观察。在观察期间,一般接触者应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体温1次,并向基层或社区医务人员报告。医务人员应每天与一般接触者取得联系,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2.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的一般接触者应在接触后的14天内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
  所有的一般接触者,在观察期间内,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通知当地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由其尽快运送到当地的发烧门诊就诊。

知识出处

河东报

《河东报》

《河东报》是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河东区委员会机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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