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够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有本市正式户口且准备再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因生产经营性原因下岗,在社会上没有找到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以及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