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新时期的广大妇女不仅与男子一样,是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创造者,而且在人类生产中,在家庭建设和儿童抚育中做出了自己特殊的贡献。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我们选登了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十问答,以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的哪些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这就是说,本法首先要切实保障每个女子与男子平等的五个方面的基本权利充分实现,这是我国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在这部基本法律中的具体表述和重申。对这五方面的权利,本法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并着重强调了现阶段应特别注意的问题,如妇女参政问题、女性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女职工的录用、住房及劳动保护问题等。此外,由于妇女这一特殊群体除与男子同样地担负社会生产的重任外,还担负着人类自身生产的重任,因而她们还具有某些不同于男子的特殊的合法权益需要保障,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劳动权利和健康的保护等。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贯穿了哪些基本原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基于其立法目的和依据,从总则到分则各章都明确贯穿了下列三项基本原则:
(一)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分别从不同方面将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及婚姻、家庭等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作了全面系统的确认,并通过各种协调性、补充性、程序性、制裁性的条款来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充分行使和实现。
(二)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障的原则。鉴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消除。本法在规定男女平等的同时,还在各有关问题的规定中,采取特殊保障措施,使妇女权益不受侵害。如在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之后,特别强调了妇女有婚姻自主权、“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等。
(三)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前两项原则的必然要求和重要补充,是从反面向全社会提出的尊重妇女人格尊严、保护妇女身心健康的义务性要求。依据这一原则,对于各种歧视、虐待和残害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均应依照本法的具体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国家为什么要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妇女的政治权利是妇女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权利,妇女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状况如何,标志着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程度,也反映着妇女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之所以强调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其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我国国家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在我国,广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保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广大劳动妇女作为人民的一部分与男子一样也是国家的主人,因此,不仅妇女有权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各项政治权利,而且国家也必然要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予以充分保障。
(二)是为了进一步发挥妇女半边天的作用。在我国十三亿人口中,妇女占人口总数的一半以上。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妇女是一支不可忽视的伟大力量。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不仅是对广大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她们所发挥的巨大作用的肯定,也是为了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她们的政治积极性,继续发挥她们的半边天作用,从而推动我国政治生活民主化的进程。
(三)是彻底消除歧视妇女的偏见的需要。新中国建立以来,以往妇女毫无政治权利的状况已经得到根本改变。但是,旧的歧视妇女的偏见仍然存在,鉴于这种情况,为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彻底消除现实生活中各种歧视妇女的偏见,《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为广大妇女同各种侵犯自己政治权利的行为作斗争提供了有利武器。
四、为什么要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公民的劳动权利,从狭义角度理解,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劳动就业及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广义上说,还应包括获得劳动保护、社会劳动保险,接受职业技术培训,享受各种福利待遇,晋级晋职等各项与劳动有关的权利。
劳动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妇女同男子一样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这是妇女获得生存权的必要前提条件,没有劳动权、生存权也就没有保障。旧中国的妇女没有劳动权利,经济上不能自立,男女平等无从谈起。而今天,我国妇女同男子一样参与社会劳动,为新中国的妇女在各项权利上与男子达到平等提供了物质基础。
妇女仅仅享有劳动权利还不够,还必须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这既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要求,也是现实的需要。如果妇女不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机会,那么,妇女与男子不可能在其他权利,如政治、文化、社会、家庭权利上达到平等。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做为一项法律规定,从微观角度讲,是妇女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从宏观角度讲,可以加快妇女与男子由法律上的平等走向事实上的平等的步伐。
五、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根据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如下的特殊劳动保护:
(一)经期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孕期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
(三)产期保护。妇女的产期保护,既包括正常生产,也包括中止妊娠。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和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四)哺乳期保护。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做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的劳动。
六、在我国,妇女享有哪些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那么,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究竟有哪些权利呢?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方面,妇女和男子一样,享有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表现为人身关系的平等和财产关系的平等。在人身方面,妇女享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包括妇女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和男子一样享有劳动就业的权利;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在教育问题上,根据子女的利益,互相协商,共同决定;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计划生育既是妇女的义务,也是权利,必须依法实行,夫妻双方互相配合,共同履行,不能把妇女作为生儿育女的工具。在财产方面,作为妻子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有接受丈夫扶养和继承其遗产的权利,作为母亲,有接受子女赡养及继承其遗产的权利;作为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女儿,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作为子女,也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还规定,出嫁的女儿或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均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父母或公婆的遗产。
七、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我们通常所说的妇女合法权益,是指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有关妇女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利益。包括政治民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等几个方面。当妇女这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通过自己的工作,解决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并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比如,妇女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而被单位辞退时,受害妇女就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三)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接到受害妇女的投诉后,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几条途径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诉讼。诉讼是保护妇女权益的最有力的法律手段。因此,当妇女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妇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提起诉讼种类不同,管辖的法院也不同。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刑事诉讼。受害妇女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一般应向被告人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向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妇女应当向区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有其特殊性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妇女对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怎么办?
一审裁判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所作的判决、裁定。按照两审终审制的原则,妇女如果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妇女要上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这个法定期限是: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上诉期限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计算。超过上诉期限没有上诉的,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再上诉。
妇女要上诉还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原则上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十、什么是自诉案件?妇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突出特点是有明确的原、被告,犯罪事实明显,情节简单,不需要进行侦察,社会危害性较小。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具体是指:(1)伤害案;(2)侮辱、诽谤案;(3)抗拒判决、裁定执行案;(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5)重婚案;(6)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7)虐待案;(8)遗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