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六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七条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十七条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天津市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政策
凡被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兵.为义务兵.可办理军属量记:
一、办理军属登记的程序
新兵入伍后,其家属在区武装部发给家属的“通知”内容中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入伍通知书”、父母户口册、入伍前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待业证明或失业证,到所在地的民政局优抚科办理军属登记,然后再到所在街办事处民政部门进行注册。
二、义务兵家属享受什么待遇
义务兵按照《兵役法》服役两年。在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优待,由国家财政拨款,每月领取112元;由区社会统筹拨款,年底一次性发给656元,一年共计2000元。每月按时到街办事处或银行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