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河东报》 报纸 |
| 唯一号: | 020720020230008013 |
| 颗粒名称: | 对恶意破产说不 |
| 分类号: | D922.291.92 |
| 摘要: | 本文讲述了从9月1日起,恶意破产行为将被制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如发现恶意破产行为,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恶意破产行为包括债务人使用破产方式逃避债务,以及债权人以破坏债务人商誉为目的提出破产申请。我国存在大量恶意破产情况,其中最常见的手段是剥离有效资产后申请破产。除了制止恶意破产的规定,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程序,要求法院针对企业破产案件中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情况,移送相关国家机关进行调查,防止债务人逃债或逃避刑事责任追究。 |
| 关键词: | 恶意破产 债务逃避 商誉破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