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功应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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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东报》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07334
颗粒名称: 无功应为过
分类号: G21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将过作为奖罚的充要条件,导致一些领导干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形成碌碌无为、不思进取的消极因素。应将功作为衡量标准,倡导开拓、创新、责任意识,视无功为过,适应时代需要。
关键词: 河东区 奖功罚过 赏罚分明

内容

自古以来,奖功罚过,赏罚分明是一切管理者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功过相对立,判定起来似乎并不难。然而,时至今日,我们在一些问题上,对功过的判定和奖罚似乎变得越来越模糊,甚至令人难以理解。当前我们在干部管理使用上也存在着类似无过便是功,无过不能罚的问题。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是我们干部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提法已听了多年,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难实施。尽管媒体中经常报道一些单位在解决干部“下”的问题上取得成效,但明眼人不难看出,在“下”的干部中,几乎皆因有“过”。看来,在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上,除了其它一些客观因素外,其主要障碍就是我们对干部功过判定的模糊标准和对奖罚认识的陈旧意识。在许多人的意识中,奖并非要有功,但罚却必须要有过。无过,则不可以罚。将过作罚的充要条件,似乎已成了永恒的“真理”。
  将“过”作为工作的衡量标准,容易产生许多消极因素,具有明显的弊病。事实上,一些领导干部整日碌碌无为,不思进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于是谁也奈何他不得。一些领导干部盲目指挥、盲目决策,造成损失后,却因出于“好心”,没有功劳有苦劳,亦奈何他不得。虽然“无过即是功”的观念尚未流行,但干部考核中“无过”即称职,党员评议中“无过”即合格的现象相当盛行。以“过”作为评判的标准,既不能反映工作的成绩,也无法体现出党员的先进性和领导的责任制。
  人类社会崇尚进取,我们的激励机制也应适应时代的需要,积极倡导人们树立开拓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意识,视贡献为己任。应当将“功”作为工作的衡量标准。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用“三个代表”的标准去要求、去考核、去奖罚,从这个意义上看,无功便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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