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项查办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工作方式。主要有转办、自办和协办三种方式。
1、转办。查办事项报请领导审批同意立项后,督查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领导批示及查办内容,及时转给承办单位查处。转办的方法用得较为普遍的是发函查办,函件经领导同意后发出。除个别情况外,专项查办件应逐级下转,一般不越级下转。同时,不得把查办材料转给被查单位和个人处理,应转到被查单位、个人的上级组织或主管部门。
2、协办。这是指涉及几个单位或部门的问题,需办公室协助有关方面共同调查办理的一种工作方式。
3、自办。个别特别重要的、机密性强、时间要求紧又不宜转给有关单位或部门查处的事项,督查工作主管部门按照领导同志的批示,自己组织力量,直接派人调查处理,或是领导同志亲自出面,由督查主管部门参加处理一些查办事项。
无论采取哪种查办方式,凡列入专项查办的事项,一般都要经过立项、办理、报结、存档几个步骤。
1、立项。对领导批示要求查处的问题,列为领导批示查办件;从有关材料中选择的问题,在报请领导审批同意后列为主动查办件。专项查办事项经领导批示同意后,应进行编号登记。内容包括:查办内容、领导批示、承办单位、来文单位、办理时限和要求、发文时间等。登记后,应及时向承办单位发出通知。
2、办理。查办通知发出后,要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催办。如果承办单位按时报结确有困难的,应简要报告进展情况,说明原因,确定延长期限。对比较紧急的事项,要随时催办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
3、办结。专项查办有了结果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对查办件中提出的问题一一作出答复,态度要明朗,不能使用模糊语言。说明不了查办是否已有结果、结果如何的材料,不能作为办结报告上送。
4、立卷归档。专项查办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包括电话记录等正文和底稿及有关材料,平时就要注意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办完一件,整理一件,保证材料的完整性,不可丢失,并按照档案部门的要求整理成完整的归档材料,以便在适当时候移交档案部门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