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报检查就是在领导决策下达后,要求所属单位、部门将贯彻落实情况向上级领导机关作出报告,一般来说要书面报告。这是一种传统的督查方法,它既能使领导机关及时掌握面上的情况,又能推动各单位各部门进行自我检查,以达到促进工作落实的目的。
催报检查的方法主要有:
1、根据文件已有的布置进行催报检查。催报检查通知的下达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文件中已经明确要求执行单位上报落实情况的,可以不发催报通知,在接近报告期限时,视情用电话等方式催问,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二是文件本身没有明确提出报告落实情况具体要求的,可以根据文件内容和精神,适时地向领导提出催报检查的建议,待批准后,向执行单位发出催报通知。
2、根据领导指示或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开展催报检查。对某一项决策的执行情况,领导有明确指示要求报告结果的,根据领导指示及时下发催报通知,进行催报检查。对领导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及时研究,选准题目,适时进行催报检查。
3、充分利用各单位、各部门主动上报的报告。在实际工作中,各单位、各部门经常主动向上级报告决策落实情况,也应视为催报检查的结果。不论通过催报检查上来的报告,还是各部门主动上送的报告,督查人员都要认真阅读,深入分析,综合整理,提供领导参考。
在进行催报检查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具有权威性。催报通知形成后,它代表的是领导的意志,一经下达,就得坚决执行。对逾期不报的,督查主管部门催办,对上报情况在适时进行通报,以维护催报检查的严肃性。二是要有针对性。如果催报检查不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就容易流于形式,失去督促检查的实际效果。因此,要针对实施决策的不同单位、不同阶段、不同情况来拟定催报通知。只有针对性较强的催报检查,才能真正起到督促检查的作用。三是要适时适量。所谓适时,就是根据决策要达到的目标及领导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等,确定是否需要催报及催报要求。要求上报落实情况的时限,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紧的要紧,该放宽一些的可适当放宽。所谓适量,就是催报检查不宜过多,要根据决策在当时的中心工作中所处的位置确定。有的决策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抓落实,开展催报检查时,应先进行协调,由其中一个主管部门作出报告,切忌多头催报,使执行单位和部门无所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