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消防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问:公民应履行的消防义务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答:《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问:公民在消防安全方面应遵守什么样的规定?答:《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消防常识;
2、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3、装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
4、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5、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6、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会报火警。
问: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消防法规的,《消防法》中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警告。
问:对于营业性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消防法》中有什么样的规定?
答:《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