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9月5日签署第316号令,公布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总参动员部部长范晓光少将日前就这一条例的修改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回答了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修改《征兵工作条例》?
范晓光:现行的《征兵工作条例》是国务院、中央军委1985年10月24日公布施行的。条例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征兵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我国兵役制度的改革,《征兵工作条例》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征兵工作的要求,需要进行完善、补充和修改。
第一,修改《征兵工作条例》是新形势下依法做好征兵工作的现实需要。10多年来,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征兵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些办法,有的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迫切需要加以解决。特别是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情况下,征兵工作的开展,需要运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予以保障。但由于现行《征兵工作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征兵工作的行政法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的变化,如不作相应的修改,势必影响征兵工作的开展。因此,需要对《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修改补充,使之适应新世纪的征兵工作。
第二,修改《征兵工作条例》是提高兵员质量、加强军队建设的重要举措。军队的基础在士兵,士兵的基础在新兵。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征兵工作条例》是国家兵役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征兵工作的基本依据。因此,适时对《征兵工作条例》进行修改,对于搞好征兵工作、提高兵员质量、适应新世纪军队建设的需要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修改《征兵工作条例》是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相配套的客观要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对我国的兵役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征兵工作条例》作为兵役法的一个重要配套法规,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使之与兵役法衔接起来,以促进征兵工作的发展。
记者: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范晓光:这次修改《征兵工作条例》,主要对七个方面的内容作了修改:一是取消了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期间”成立征兵办公室的时间限定;同时赋予了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和军区征兵办公室的职责,明确规定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具体承办全国的征兵工作,军区征兵办公室具体承办本区域内的征兵工作。二是补充和完善了兵役登记方面的内容,对男性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义务提出了要求,增加了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加强管理的办法。三是规范了征兵工作的程序方法,特别是对体检、政审工作的组织实施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四是规定了革命烈士、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五是作出了征集在校大学生的规定,明确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六是完善了有关惩处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执法主体。七是增加了关于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志愿兵的条款,规定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志愿兵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
记者:这次修改在征兵工作机构方面有哪些变化?
范晓光:鉴于征兵已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过去那种把征兵作为阶段性任务突击完成的做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征兵工作的需要。因此,这次修改《征兵工作条例》,取消了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期间”成立征兵办公室的时间限定;明确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这样规定,既符合实际情况,又符合国家机关和军队编制体制改革的精神。
记者:为什么规定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
范晓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为了与兵役法衔接,这次修改《征兵工作条例》,在总则中增加了一个条款,明确“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因此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仍属于征兵工作的范畴。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涉及地方许多部门和单位,离不开地方政府和兵役机关。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兵工作系统。招收志愿兵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比较符合我国我军的实际情况。
记者:对兵役登记有何新的规定和要求?
范晓光:一是规定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登记。二是规定在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中,择优选定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三是规定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同时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记者:增加有关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管理规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范晓光:修改后《征兵工作条例》在“兵役登记”一章中增加了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管理的条款。这样规定,目的是通过加强对预定征集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掌握他们的分布、去向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这是新形势下搞好征兵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保证新兵质量、加强军队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记者:在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范晓光:这次修改《征兵工作条例》,对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作了一些补充,主要是规范了征兵体检、政审工作的组织方式,明确规定: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这样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体检、政审工作的顺利实施。此外,将原《征兵工作条例》规定的个别条件兵的体格复查工作由地区组织进行,改为与其他条件兵一样,统一由县、市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复查。从目前各地医疗水平来看,现在的县级医院已完全具备检查条件,不需要再到地区一级医院进行复查。这样规定,既可以充分发挥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卫生部门的职能作用,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又有利于领导机关加强对征兵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记者:为什么规定对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应征予以优先照顾?
范晓光: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增加了“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的条款。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为国家和军队建设已经作出了很大贡献和牺牲,有功于国家,有功于人民,对其家庭给予优待和照顾是合情合理的,是应该的。基于他们家庭的实际情况,需要子女及兄弟姐妹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在服现役问题上,应当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一般不再要求服现役为宜。况且我们国家人口众多,兵员雄厚,也没有必要非征集他们入伍不可,人民群众对此也会赞成的,这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大家知道,我国人民有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历来把参军保卫祖国视为光荣的义务。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愿意参军,其家庭也积极支持,在符合征集条件的情况下,就应该优先批准其入伍。这样规定,符合党和国家褒扬先进、鼓励报效祖国的政策,也体现了对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家庭的照顾。
记者:为什么规定对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也可以征集入伍?
范晓光:为了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祖国统一,根据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我军要加强质量建设,实行科技强军,这对兵员的文化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学校招生数量逐年增加,未被录取的高中毕业生中可以征集的对象相应减少,对征兵工作产生了影响。针对这种情况,为了提高新兵质量特别是文化质量,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增加了“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的条款。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新兵整体素质,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另一方面,由于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属于依法可以缓征的对象,强调对这部分青年的征集必须是本人自愿;同时,考虑到在校大学生服现役时没有修完学业,强调了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这样规定,既满足了一部分在校大学生投笔从戎、保卫祖国的夙愿,又充分照顾到他们的切身利益。
记者:《征兵工作条例》对退兵问题作了哪些修改?
范晓光:原《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新兵入伍后经检疫复查确属不合格的,作退兵处理,由部队派干部送回到原征集的县、市。从实际情况看,这种办法弊端很多,首先是牵扯部队精力,同时因标准掌握上的差异,容易产生扯皮现象,影响军政、军民关系。为此,从1995年起,对退兵办法进行了改革,规定对不合格新兵,由部队直接退回到省级兵役机关接收处理。实践表明,这一改革有利于减少退兵矛盾,有利于部队建设,也体现了对被退人员负责。因此,这次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确定: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记者:这次修改《征兵工作条例》在惩处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范晓光:一是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是对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四是对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实施的处罚,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这样修改,既与修改后的兵役法相衔接,又明确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增强了《征兵工作条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有利于依法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保证新兵质量。
记者:为什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范晓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拒绝、逃避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和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公民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两年内不得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家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等;对单位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这次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这样规定是因为,征兵工作是政府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作为主管征兵工作的职能部门,由其具体办理同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实施的处罚,是代表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工作实际。过去由于对具体承办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给实际工作带来一些困难。这次修改《征兵工作条例》明确了执法主体,可以较好地解决多年来处罚违反兵役法规行为难执行的问题,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征兵法规的约束力和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