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为一个家庭户(含寄居者、保姆等)。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人,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在单位内集体宿舍及其他住所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居住在租赁房屋、集贸市场、专业化商场、医院、招待所、宾馆、饭店、商务写字楼等属于普查登记对象的外来人口,由该场所所在地的街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登记工作。
另外,在驻津部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营内的由部队负责登记;在驻津部队所属的福利和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登记。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登记;无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在10月30日的清理无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工作中进行一次性登记。驻国外单位人员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集体户申报登记。在各类学校内居住的教职员和非走读生,由学校负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