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2000年无偿献血工作目标和任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河东报》 报纸
唯一号: 020720020230005020
颗粒名称: 河东区2000年无偿献血工作目标和任务
分类号: R193.3
摘要: 本文介绍了河东区2000年度无偿献血工作的任务指标、工作安排及要求、措施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河东区 无偿献血 任务指标

内容

任务指标
  我区2000年献血任务指标的分配,要充分结合区情实际,即在保证驻区、区属各单位干部职工和街属企业职工以及待业人员按比例参加无偿献血以外,增加来津打工人员(暂住人口)和高等院校、全日制成人高校的献血指标。经测算,驻区、区属各单位干部职工及高等院校、全日制成人高校教职员工的献血比例为单位职工人数的6.5%;街属企业职工、在家待业的适龄人员及来津打工人员(暂住人口)的献血比例为街人口总数的0.08%;高等院校、全日制成人高校的在校适龄学生的献血比例为在校三年级学生总数的42%。对在1999年度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并受到区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即按6%的比例下达,超额指标予以核减;对在1999年度没有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其未完成部分归到今年指标之中,一并完成。
  2000年的献血任务指标以《无偿献血任务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各单位。各单位要认真按照《通知书》的时限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对按时限要求完成献血任务有困难的单位,要在“通知书回执单”上说明情况并注明本单位完成献血任务的日期。区献血办公室将根据各单位回执的情况,适时安排献血人员进行体检和献血。各单位在接到《无偿献血任务通知书》后一周内将“回执单”送交区献血办公室(驻街单位送交街献血办公室)。
  工作安排及要求
  我区2000年献血工作从5月份开始至11月份结束。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无偿献血的组织动员工作。
  献血员的献血、体检由市血液中心负责,体检地点:在河东区中山门医院二楼。各单位对参加体检人员要进行体格初查,献血员的既往病史一律由本单位负责。凡上站体检者要自述既往病史,体检医生当时不予排查。
  (二)各单位要合理安排上站体检人数,献血、化验与体检人数比例为1:1.5:2人,体检后第三天由街献血办或单位负责献血人员到区献血办领取化验结果,并确定献血的具体时间。根据献血体检标准规定,体检后两周内必须献血,超过两周献血时须重新体检。
  (三)献血员在体检、献血时须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外地来津居住半年以上的公民需持有身份证、暂住证及务工证(复印件无效),特殊情况持前两种证件。暂无身份证者参加无偿献血时应由居住地派出所开具证明信,证明信贴照片加盖骑缝章。
  (四)各单位、各部门在组织体检时,必须逐项认真填写“献血体检表”中的内容,粘贴献血员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加盖单位骑缝章。
  (五)献血者每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为六个月。献血员献血后发给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单位在完成献血任务后一周内到区献血办公室办理“单位完成献血任务证书”。二证是公民临床用血的凭证,献血员献血证是返还血报销血费的主要证件,要妥善保管,遗失后不再补发。
  措施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各部门在工作中一定要把献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将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力以赴地抓好工作落实,保证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天津市献血条例》,全面普及无偿献血科普知识,及时报道无偿献血工作的先进典型事迹,全面提高公民无偿献血意识,努力营造一个献血光荣、献血文明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使我区的无偿献血工作深入人心。
  (三)转变观念,开源节流。1、做好区属单位、各驻区单位、常驻人口及高等院校的献血工作,加强对献血单位的管理,尤其各街一定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新建单位的管理,消灭空白点和死角;2、继续争取市血液中心和区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全区范围内繁华处设立流动采血车,开展无偿献血活动,开辟血液来源,拓展工作领域;3、各医院要加强临床用血管理,要合理用血、成份用血、科学用血,杜绝人情血,提倡互助用血、自身输血。
  (四)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凭证用血制度。即:公民用血时,凭本人无偿献血证或其所在单位完成年度组织献血任务证书到区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手续。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相当原无偿献血量的一至五倍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家庭成员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与献血者献血等量的免费用血。
  (五)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区献血办公室将依法加强对辖区各单位献血及用血工作的管理,对各单位献血工作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血头”、“血霸”,严禁招募外单位人员顶替本单位职工献血,一经发现,除不算本单位献血指标外,还将依据《天津市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不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对其征收完成组织献血量用血费五倍的献血补偿金的罚款,并视情节通报批评,献血任务不予核减,下年度继续完成,同时不授予与精神文明建设有关的荣誉称号,依法促进献血工作的顺利开展。

知识出处

河东报

《河东报》

《河东报》是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河东区委员会机关报。

阅读

相关地名

河东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