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晚婚晚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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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寺镇志》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660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晚婚晚育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1
页码: 97
摘要: 本节记述了西青区大寺镇1953年至1992年晚婚晚育的情况。
关键词: 大寺镇 计划生育 政策

内容

1953年始,贯彻《婚姻法》,控制早婚。至1962年,境内晚婚率为15%。
  1963年12月,对未婚青年进行了晚婚晚育教育,并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为晚婚;由晚婚年龄推迟2年以上生育为晚育。是年,结婚人数226人,其中;符合晚婚年龄的83人,占36.8%。
  1966年以后,晚婚率逐年下降。1970年开始,计划生育工作步入正轨,境内再次提倡晚婚晚育。
  1971年4月27日,公社革委会召开了生产大队以上干部会议,部署计划生育工作,并制定了晚婚晚育措施。
  1971年11月,李庄子大队347名未婚青年先后落实了晚婚晚育措施。1973年,晚婚率达85%。1979年升至91%。
  1980年开始,晚婚率再度滑波,1990年,晚婚率为31.9%。
  1991年1月,乡政府将晚婚晚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号召全体党、团员、干部带头实行晚婚晚育。是年,有487名未婚党、团员及党员、干部子女与各所在单位签定了晚婚晚育合同。至1991年底,晚婚率回升至47%。
  1992年1月,乡政府再次修定《关于落实晚婚晚育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奖惩办法,使晚婚晚育率逐年回升。1995年晚婚率达到64%。

知识出处

大寺镇志

《大寺镇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文介绍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的情况,包含了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建置、户籍人口、农业、养殖业、林业、工业、商业等篇章信息,以及各篇章所包含的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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