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村民自治示范章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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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青区年鉴2000》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2426
颗粒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村民自治示范章程
分类号: D442
页数: 14
页码: 8-21
摘要: 本文介绍天津市西青区村民自治示范章程是关于全村自治管理的规定,包括总则、村级自治组织、第一节村级自治组织机构、第二节村民会议、第三节村民代表会议、第四节村务公开、第五节村规民约等章节。其中,总则中规定了制定本章程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动全村村民自治,实现依法治村、治街、治镇、治区的目标,促进全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 西青区 村民 示范章程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和推动全区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实现依法治村、治街、治镇、治区的目标,促进全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之规定,在广泛听取村民、基层领导和区、镇人民代表意见,认真总结和吸纳我区广大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紧密联系实际,参照本章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或居民自治章程。
  第三条 实行村民自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村;坚持民主管理,实行村务公开,组织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驻在我区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都应当遵守所驻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及人员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五条 全区农村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章 村级自治组织
  第一节 村级自治组织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街、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1、协助街、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工作;
  2、制定本村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则;
  3、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4、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区有关文件规定,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6、搞好本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7、抓好计划生育,办好教育,提高村民科学文化素质;
  8、及时向街、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9、完成街、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街、镇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就近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每个村民小组,一般以10—40户为宜。
  第十一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1、向本小组村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有关法律知识,传达上级及村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和要求;
  2、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及时掌握本组村民的思想动态,做好教育、引导等政治思想工作;
  3、代表本组村民参与民主管理,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组织本组村民开展“遵纪守法户”和“文明家庭户”等活动;
  5、及时调解本组村民发生的各类纠纷;
  6、在村治保会的指导下,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7、协助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移风易俗、维护环境卫生等工作;
  8、完成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村应当根据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表现及工作实绩,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第十三条 村委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村镇建设、社会福利等委员会,村委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主要职务。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村镇建设、社会福利等工作。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职责:
  1、维护本村社会治安,组织村民开展安全防范,制定并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防责任事故等制度和措施;
  2、经常向村民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查禁社会丑恶现象;
  4、协助司法部门对判处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及管制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考察工作;
  5、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茬帮教工作,协助村委会做好安置工作;
  6、负责本村范围内外来人口的教育管理;
  7、及时向村委会和公安机关反映本村社会动态和村民对治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8、负责本村巡逻队、治安片长工作。
  第十五条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应贯彻“调防结舍、以防为主”的方针,其主要职责是:
  1、维护村民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本村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2、及时依法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或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3、组织指导调解小组长或片长、调解员、信息员的工作,搞好业务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4、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接茬帮教工作;
  5、对村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
  6、组织村民开展争创“遵纪守法户”、“文明家庭户”或“双文明户”等活动;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设立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及其他委员会是村委会的专门工作部门。其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该项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具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尽心竭力地做好该项工作,完成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任务;做好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村民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最高权利机构,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有必要,可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推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办事公道,能代表群众意愿与利益,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担任。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小组长可兼任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结合村委会换届选举一并选出,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必要时,村民有权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街、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区的规定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效果,每次召开会议前,村委会应当提前五至十天将会议研究议题通告村民及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及时、全面地收集、征求所代表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各户的代表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70%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讨论决定问题必须由到会村民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并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并接受其质询和监督。如村委会有不同意见,并认为照此执行会给国家、集体或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时,可以暂缓执行,并应立即向上级党委、人大及政府汇报。
  第三节 村委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1、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4、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街、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街、镇或区人民政府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行民主监督制度。村委会应实行村务公开,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真正发挥村民监评小组的作用,吸收采纳群众正确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坚持财务审计制度。各村应建立财务审计组,定期对所属企业及村财务帐目进行审计,及时纠正财务违纪问题,堵塞管理漏洞,并坚持先审计,后分配。
  第二十六条 建立廉政制度。各村都应根据上级关于廉洁自律的要求,针对本村实际,制定廉政建设措施,并定期召开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进行自查自纠。
  第二十七条 各村都要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根据村委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班子每个成员,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干部实行政绩考核,兑现奖惩。
  第四节 村级干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级干部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决定因素,加强对村级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考核是村级干部管理的关键。
  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能带领全体村民艰苦创业,共同致富;
  2、能结合本村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区、街镇的指示及有关规定,能依法秉公办事;
  3、有开拓进取精神、拼搏创业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努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4、善于学习理论和市场经济知识,讲政治、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5、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热心为村民服务;
  6、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注重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7、能做到勤政、廉洁、办事公道,严格要求自己,不搞特殊化,并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8、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善于团结更多的人一道工作,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不断进取。
  第二十九条 选拔村级干部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四化原则,解放思想,扩大视野,不拘一格,选贤任能。
  第三十条 要加强村级干部的培训和后备干部的培养。村委会要认真组织人员参加街镇和区举办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村级干部的考核。每年至少考核一次,主要内容包括:
  1、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3、民主管理、村务公开情况;
  4、廉洁自律情况;
  5、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对村级干部的考核方法是:
  1、听取干部本人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
  2、组织村民代表座谈,听取意见,开展民主评议;
  3、听取有关工作部门的意见;
  4、根据考核需要的其他方法。
  根据干部本人政绩和民主评议情况,由街镇对村级主要干部作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结论,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奖惩。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村级干部的离任审计。村级正职及主管财务工作的干部离任时,应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员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束,并同接任者交接工作后,方可离任。
  第三十三条 要充分调动村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支持村干部,为村干部排忧解难。
  要正确对待村干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正当利益,决不允许个别村民无理取闹、刁难、诬陷、打击报复村干部。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对有突出贡献的村干部,要按政策规定,给予表彰和重奖。对退下来的老干部要妥善安排,适当照顾,有条件的村要实行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使之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第三章 村级经济管理
  第一节 经济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村级经济管理组织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或上级的要求进行设置。凡符合设立企业集团条件的村,应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根据村委会的授权,负责经营管理本村的集体经济。不具备设立集团条件的村,可设农工商公司或若干个专业公司,代表村委会负责经营管理本村的集体经济。
  第三十五条 集团或农工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与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村委会的领导成员,可以是同一套班子,也可以分设。
  第三十六条 集团或农工商公司所属各企业,要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不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有条件的要组建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单一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集团、公司和村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村委会在有关执法部门的指导、帮助下,负责对本村的个体、私营经济进行管理。
  第二节 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村委会或集团公司要成立集体资产民主管理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吸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有理财能力的村民代表参加;村委会或集团的财务办公室为集体资产民主管理办公室,在民主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对集体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村或集团公司集体资产民主管理小组主要职能是:
  1、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村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监督占有和使用集体资产的经济实体开展清产核资,办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变更审批手续,确定集体资产价值评估等事宜;
  3、审计、监督集体资产运营情况,及时、准确地掌握资产负债和收益,编制统计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健全财务制度,指导村(集团)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培训财会人员,负责对所属企业会计及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和奖惩;
  5、统筹、协调和管理集体资金,在集体经济内部搞好资金融通,研究确定集体资产、资金对外投资意向,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金运营效益;
  6、审查、批准所属经济实体的收益分配方案,考核经营者的实绩,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分配和奖惩。
  第四十条 各村或集团公司必须建立投资责任制度、风险抵押承包经营责任制度、资产登记台帐制度、审计、监督制度、收益分配和奖励制度、民主理财制度。以实现集体资产管理重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三节 农业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村委会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党的土地承包政策,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可根据市场、气候、环境和农作物生长情况及时做出决策,使农户充分获得经营自主权。
  第四十二条 村委会可下设农业公司,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农业生产,开发集体资源,组织农田基本建设,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 村农业公司根据村委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责:
  1、规划、组织、协调本村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
  2、引导、帮助农业生产承包者在作物布局、养殖结构上达到最佳经济效益;
  3、保障农业生产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4、落实街镇和区农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5、负责兑现农业生产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6、建立和发展农业社会化的服务体系。保证或促进农业生产的物资供应、农副产品的销售、储运、农业新技术的推广、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农业生产领域的开发,提高农业生产率。
  第四十四条 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鱼池、果木等,应当同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渔池、果木等,应当采取村民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村委会应当维护承包者依法经营的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正当收益权,并应提供必要的生产服务。经村委会同意,承包者有权进行转包,但不得转包渔利。
  农业生产承包经营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缴纳承包费和税款;
  2、依法承担水电费、服务费等必要的生产费用;
  3、缴纳村级提留和街、镇统筹费;
  4、承担本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5、完成合同规定的订购、征购任务;
  6、禁止土地闲置、荒芜、弃耕;
  7、禁止出售其所承包的资源和其他生产资料,更不得乱砍滥伐承包土地上的树木,不得损坏水面、堤坎、沟渠及各种农业设施;
  8、禁止在所承包的土地上随意取土、建房、开挖渔池或堆放废弃物等一切改变或破坏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有条件的村,可以实行集体规模经济,建立集体农场,实行联片经营的应当鼓励。村委会有权对农业承包经营者进行监督,对不履行承包义务者,村委会有权要求其履行或收回所承包的土地、渔池和果木等,并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陪偿经济损失及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企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村办企业是村民集体所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企业所有者的权利是:
  1、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式;
  2、依法决定企业的厂长(经理)人选或选聘方式;
  3、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企业所有者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
  4、决定企业的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破产等。
  第四十七条 村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实行多种经营形式。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招聘或民主推荐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实行风险抵押经营。
  第四十八条 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村办企业,厂长(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有开拓精神;
  2、具备必要的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4、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担保或风险抵押金;
  5、企业所有者提出的其他合理条件。
  第四十九条 村办企业的用工,承包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企业经营者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但不得招用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辍学生和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要严格审查被招用、聘用人员的有关证件及有关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村办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分配政策,并认真贯彻男女同工同酬原则。
  第五十一条 企业要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做到安全生产有章可循。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生产者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村办企业应当按照市场需要加强企业管理,建立产品质量保证制度,消灭无标生产,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加强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含量,提高产品档次,严格财务管理,加强成本核算,提高企业效益。
  第五十三条 村办企业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积极发展无污染和低资源消耗的企业和产品。
  第五十四条 凡新上投资项目或新建企业必须按照《西青区农村集体资产投资责任制度》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手续。严格遵守《项目法人责任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建设质量监理制度》,避免投资失误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保证如期达产。
  第五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西青区集体企业法人治理制度》,确立法人财产权地位,设立法人治理机构,理顺法人治理机构同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节 土地管理
  第五十六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法严格管理,只有下列三种情形,经批准后可以使用。
  1、兴办企业。即街、镇办企业使用本街、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组或村民联户办企业使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街、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集体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的企业,也可以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2、农村村民建住宅;
  3、街、镇、村兴建公共、公益设施。
  第五十七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须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土地。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章占地的地上物,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依法转为国有,由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各村及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非法出租、转让、出让。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服从国家建设征用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扰,也不得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过高要求。
  第六十一条 村民承包经营户、私营企业户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确实需另外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村的村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所在街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按天津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节 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村(集团)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立必要的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帐册,如实记录财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各村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1、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本村财务计划、预算,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
  2、会计帐目要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
  3、合理使用贷款,加强现金管理;
  4、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本村财务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发现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6、宣传、遵守财经法规,同一切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7、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真实情况;
  8、遇有违反本村财务制度的问题出现,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或上级党政领导报告,否则应同有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9、会计人员有权参加本村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并可提出有关建议;
  10、负责监督检查村办企业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
  第六十四条 村办企业必须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如实向街镇、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六十五条 会计人员调换,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村委会分管领导监交。
  第六十六条 会计人员、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和其他人员,违反财会法律法规要负法律责任。
  村委会主管财务的领导、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都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会计人员不尽职责、违反财务制度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领导和其他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七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六十七条 村委会或集团公司,应设立经济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专管员,负责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2、指导所属单位经济合同的订立并监督履行;
  3、调解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主管领导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负责经济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有关业务人员。
  第六十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由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专门人员负责。
  经济合同签订人应经过必要的法律培训,并取得区或街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合同签订资格证,坚持持证上岗。
  第六十九条 签订经济合同应做到:
  1、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格和资信情况;
  2、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条款应完备,文字表述要准确;
  3、争取经济纠纷仲裁或诉讼管辖权;
  4、农业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费用应科学合理;
  5、标的为5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当进行公证或鉴证。
  第七十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认真履行,并做到以下几点:
  1、凡需预付货款或提前发货的经济往来,应通过公证、律师提存信誉帐户结算;
  2、妥善保存双方经济往来中的票证及函件;
  3、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口头变更无效;
  4、合同当事人在收到货物后必须及时验收,并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答复;
  5、发生合同纠纷后,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第八节 私营个体经济管理
  第七十一条 在积极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各村应采取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更大的发展。适应生产和市场需要,发展跨所有制、跨地区的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
  第七十二条 村委会要加强对本村私营个体经济的管理,尤其对村民个体废品收购站、旅店、饭馆等特种行业,要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管理。教育和引导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经营者要遵守社会公德,搞好安全生产,坚持守法文明经营,严格遵守村规民约。
  第七十三条 私营企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依法纳税,不得偷税、漏税,更不得抗税;
  3、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4、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种应缴费用;
  5、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不得瞒报收入,乱摊成本;不得抽逃企业资金,转移资产、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
  第四章 村级社会管理
  第一节 社会治安管理
  第七十四条 农村社会治安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和“打防并举、以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专群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齐抓共管,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第七十五条 各村都应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一把手担任,副组长具体分管社会治安工作。
  村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分析研究工作;
  2、建立健全治保会、调委会、巡逻队、片长等治安防范组织,并完善治安管理工作制度,保证组织、人员、制度、措施、经费、报酬的落实;
  3、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4、及时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疑难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
  5、利用广播、板报、橱窗、闭路电视等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第七十六条 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通过层层签订社会治安承包责任书等形式,深化“细胞工程”把社会治安责任落实到各个单位和每个家庭。
  第七十七条 村级社会治安的治理标准是:
  1、刑事发案率下降;
  2、常住人口犯罪率、“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青少年犯罪率不超过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
  3、灾害性事故和民转刑案件下降;
  4、无全区有影响的重大治安案件。
  第七十八条 根据治安形势的需要,各村应组建治安巡逻队。村治安巡逻队是在村治保会的领导和公安部门指导下,负责本村治安巡逻任务、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突发案件的村民自我防卫组织。其职责是:
  1、对本村主要路段、地段、重要公共设施和要害部位以及村民居住区域进行巡逻保卫;
  2、协助公安机关巡逻、堵卡、盘查犯罪嫌疑人,按照公安机关的部署,堵截、围歼现行犯、流窜犯、通缉犯等犯罪分子;
  3、及时制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妥善处理;
  4、遇有突发治安事件、灾害性事故及群众危难时,要及时进行制止、救灾和救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5、完成公安机关和区、街镇、村有关领导或主管部门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十九条 各村应根据村民居住情况,划分若干个居民片,在治保会、调委会领导下设居民片长或调解组长,在组或片内设调解、信息员。片、组长的职责是:
  1、负责本片治安巡逻防范;
  2、调解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3、宣传法律法规;
  4、对本片“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教;
  5、掌握本片居民动态,及时向领导反馈有关信息。
  第八十条 各村应成立“刑释解教”人员帮教领导小组,对“刑释解教”人员妥善安置,并做好接茬帮教工作,减少重新犯罪。
  第八十一条 认真执行《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在本村外来人口中成立相应的组织,积极做好本村外来人口的教育管理工作,严格“三证”管理,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对本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要严格审批,实行跟踪管理,使其遵章守纪,合法经营,无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第八十三条 严禁用人单位到非劳务市场私自招工,也不得招聘“三证”不全的人员。村办集体企业通过正常渠道招聘的外地打工人员,都要实行集中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
  第八十四条 村民将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口的,要严格审查其合法证件,不得租给无合法证件、无正当职业、无固定收入的“三无”外来人员。更不得将房屋租给生产易燃易爆、污染环境、假冒伪劣、噪声扰民或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的私营者及个体户。凡将房屋租给外来人口的房主,都要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许可证,并按时交纳治安管理费。
  第八十五条 村治保会和调委会都应恪尽职守,各负其责,严格管理和培训好所属组织人员,坚持例会制度,定期进行社情分析和纠纷排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治保会和调委会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稳定社会的工作。
  第二节 村镇建设管理
  第八十六条 村镇建设管理要纳入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和村委会的工作计划,经常向村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高村民维护村容村貌的自觉性。
  第八十七条 农村各项基本建设和村民建房要严格按照区、街镇编制的村域、村庄规划进行,严格审批手续,不得随意改动规划,变更标准或扩大建设用地面积。集体建设项目应采取招标方式委托施工队施工,并请质量监督监理部门加强质量监督。
  第八十八条 凡迁入村统建楼房内居住的村民,原住宅必须按照村委会批准的方案处理,违者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村民迁入公寓式住宅,在装修房屋时,要按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拆改。
  第八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村中建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各种村镇公用设施、装饰设施应当内容健康,造型美观,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第九十条 在村内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须征得村委会同意,限期清除。村民不得私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特殊情况必须由村委会征得区管理部门同意。村民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村镇设施及道旁树木上涂写、刻划、张贴,要保持街道的整洁、美观。
  第九十一条 村内要修建一定数量的公共厕所,对村内的街道、公共厕所及公共场地要指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村民要到指定的地点倾倒垃圾和废弃物,不得擅自拆除村内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九十二条 村内的道路要有专人负责养护,村民严禁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及其设施,违者由村委会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九十三条 农村的上下水设施,要依法进行管理。村民要保护水源,防止水污染,按时交纳水费和设施维修所摊费用。
  第九十四条 各村要及时维护和维修供电线路和设备,保证生产、生活用电,禁止村民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对于村民的窃电行为,要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各村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磁卡用电。
  第九十五条 加强环境保护,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按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治理,限期内不能治理的,要停产、转产或关闭。农业生产中要合理、科学使用农药、化肥,防止药害,降低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十六条 要保持村容村貌整洁卫生。严禁私搭乱建,乱拨乱倒、乱堆杂物,严禁随地便溺,禁止家禽家畜散养。
  第九十七条 积极开展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严禁乱砍乱伐,不得破坏花草树木,提高绿色植被覆盖率。
  第三节 村风民俗管理
  第九十八条 各村的精神文明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建设小康的目标,同本村的经济工作、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以“创建文明户”、“文明村、镇”为主要形式,依靠群众狠抓落实,讲求实效。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村民移风易俗,革除陋习。
  第九十九条 要不断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村风民俗。大力破除一切愚昧落后、封建迷信、有损于人民身心健康、污染社会风气、阻碍社会进步的旧思想、旧观念、旧风俗和一切陈规陋习,逐步树立社会主义的新思想、新道德、新风尚。开展国防教育,做好民兵、预备役和拥军优属工作。
  第一百条 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严禁违法婚姻。每个村民都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婚姻家庭观。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禁包办、买卖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干涉老年人再婚等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倡导夫妻恩爱,尊老爱幼、互相扶助、家庭和睦、勤俭持家等家庭美德,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百零一条 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区政府的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坚持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不经批准和未领取《准生证》,不得生育子女。严禁计划外生育,禁止多胎生育。积极提倡晚婚晚育和优生优育。
  第一百零二条 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厚养薄葬,反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各村要建立红白理事会,按照区、街镇规定主持办理村内婚丧嫁娶事宜。
  第一百零三条 要加强殡葬管理,深化丧俗改革。禁止穿重孝,坚持“三点白”(即白帽、白鞋、白腰带),提倡戴青纱、白花。死者一律实行火化,杜绝土葬(国家允许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也不得将骨灰装棺埋葬,不得搞封建迷信的祭祀活动。在各村所辖区域内,不得出现坟头和墓碑。
  第一百零四条 禁止算命、看相等各种迷信活动,坚决查禁赌博,制、贩、传播黄色淫秽物品,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严厉打击吸毒贩毒、种植毒品等罪恶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邻里之间应做到和睦相处,团结互助,宽以待人,文明礼让。不得侵犯毗邻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六条 在社会交往中,要正直热情、诚实信用、平等互利、讲文明、讲礼貌、讲团结、讲道德。不搬弄事非、不欺强凌弱,尊重他人人格,乐于扶残济困、助人为乐。
  第一百零七条 各村要组织和吸引村民参加文明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青、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体育场所,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对群众开放。
  第一百零八条 村民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不得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破坏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要爱护公共财物,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
  第一百零九条 村民应依法享受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树立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家乡、爱岗敬业的良好风尚,要诚实有信,勤奋工作,自觉为社会多做贡献。
  第一百一十条 适龄青年要踊跃参军,依法积极履行服兵役义务。各村委会应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大力提倡和鼓励青年参军,并切实照顾好军属的生活,为之解除后顾之忧。同时,对不报名参军或符合条件拒绝参军的适龄青年及其家属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和惩治。
  第四节 科技教育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实施科技兴农。农业的根本出路在科技、在教育。实行农科教结合,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注重人才培养,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第一百一十二条 要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科学技术开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鼓励和支持村办企业、农业承包经营户、私营企业经营户以及村民学科学、用科学。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村要建立科技组织,制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增加科技投入,大力培养、引进科技人才,加强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推广科技成果,引导村民参与科普活动,坚持科技兴农,实现科技致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提倡尊师重教。各村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努力为教育办实事,支持学校的建设,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为学校创造必要的教学条件和良好的教学环境。
  第一百一十五条 村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保证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制止中小学生中途辍学,违者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改正的,由镇人民政府(街办事处)视其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应采取其他措施保证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家长或监护人要鼓励子女或被监护人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家长要切实履行教育子女的社会责任,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注重对子女的言传身教,努力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制造噪声,干扰教学秩序,违者将依法惩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村要创造条件办好幼儿园,要加强幼儿和学龄前儿童的教育。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村应认真实施区、街镇“人才工程”规划,积极办好大、中专学历班和各种专业实用技术培训班,要建立并落实鼓励自学成才的激励机制。
  第五节 村级社会保障
  第一百二十条 各村要建立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本村社会保障工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农村社会保障,坚持村民家庭自我保障为主,国家和集体救助为辅,坚持国家、社会、个人三结合的方针。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经济实力。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村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巩固和发展合作医疗,办好甲级卫生。要做好常用病、多发病、传染病的防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村要实行村干部、村民退休制度。退休金标准应视本村的经济实力而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可适当提高。除从村集体积累提取适当的公益金外,对生活水平低于全区最低生活标准的残疾人、困难户要给予补助,保证其人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区最低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村要做好优抚工作,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村要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照顾残疾人的生活。教育村民抚残助残,对丧失劳动能力和无依无靠的残疾人,要保障其生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残疾人、困难户要依法实行减免农业税、义务工和各种公益事业的收费,其所应负担的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对残疾人自谋职业或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资金、物资上给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村要认真落实《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对符合五保条件的老人,应做到老有所养,要积极推行农村养老保险逐步取代退休金制度。
  第一百二十八条 积极动员村民参加救灾合作保险,使合作保险成为救灾的主要形式,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由集体适当给予补助,扩大合作保险覆盖面。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规定,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
  第一百三十条 自本章程公告之日起,《天津市西青区村民自治章程》废止。本章程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知识出处

西青区年鉴2000

《西青区年鉴2000》

本年鉴记述了1999年度天津西青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的基本状况。设有区情要览、大事纪要、特载、专文、政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权、政法、军事、农业、乡镇企业、商业、综合经济管理、金融、城乡建设管理、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22个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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