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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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年鉴.2010》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5875
颗粒名称: 天津开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分类号: F241.4
页数: 3
页码: 296-2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09年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和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快重点产业发展、加大促进就业投入、推广职业技能和职业技术培训等,以促进开发区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技术培训。
关键词: 天津市 开发区 就业工作

内容

促进和稳定就业是实践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等国家和天津市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重点产业发展、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规模
  (一)促进就业的根本途径是发展经济,开发区要通过加快重点产业发展,特别是重大项目建设和投产,在保持区域经济整体较快发展速度的同时,保持就业规模的适度增长,要结合区域功能定位、重点产业发展战略,在投资促进、引进资金和产业发展过程中,把扩大就业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加以考虑,通过每年开发区重大项目建立就业对接,将开发就业岗位与为重大项目提供人力资源招聘、岗前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相结合,通过更加积极的手段和措施,充分挖掘就业渠道,开辟新的就业领域,不断扩大就业容量。
  (二)开发区在公共财政投资兴办的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及保洁、绿化、社区服务等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设立公益服务性岗位,在公益岗位安置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积极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大力发展以金融服务、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和以文化、卫生、教育、商务、酒店、餐饮等为主的传统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吸纳就业的规模,拓宽就业渠道。
  二、加大促进就业投入,设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
  (四)为落实和完善开发区促进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促进开发区实现充分就业,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预算金额为每年1000万元人民币,在就业特殊困难时期,应根据就业形势需要适当增加预算额度。专项资金将主要用于:
  (1)建立就业对接重大项目的人力资源招聘和培训补贴;
  (2)青年见习基地补贴;
  (3)联合培养定向输送外来务工人员的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4)新入区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建筑工地农民工参加公益性培训的补贴;
  (5)对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创业补贴;
  (6)新增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7)为困难就业群体、大学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补贴;
  (8)开发区企业招用就业困难群体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9)开发区企业与大龄职工签订长期劳工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
  (10)区内创业人员的创业补贴。
  专项资金的来源是开发区财政收入,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做好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审批、拨付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和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效果。
  在兑现就业扶持政策时,应首先利用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应资金,不足部分由开发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足。
  三、推广职业技能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开发区员工队伍的整体专业水平
  (五)开发区要加强职业培训机构建设,积极引入先进的培训方式和理念,以适应开发区产业发展需求为目标,不断增加培训专业,拓展培训渠道,逐步形成政府主办培训机构为主导,各类社会化培训机构为补充的培训网络格局,引导有资质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为开发区企业员工提供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特别是对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对为职业技能和职业技术培训做出突出贡献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
  (六)开发区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对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技术培训,促进开发区整体人力资源素质的提升,企业组织在职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开发区人才政策提供支持,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将主要支持各类公益性培训和对满足条件的企业及员工提供人才政策支持之外的培训补贴,主要包括:
  1、建立了就业对接的重点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在实际用工之前,对拟录用的急需人才提出岗位技能培训计划,经管委会批准后,对所需培训项目实施培训招标,对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2、开发区鼓励居住在职工公寓的外来务工人员利用工余时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企业在职员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标准给予培训费用补贴;
  3、支持以职工公寓为载体,开展对外来务工人员基础技能知识、安全生产知识、法律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免费培训;
  4、支持对新入区大学生开展免费入区教育培训;
  5、支持对建筑工地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知识免费教育。
  其中3、4、5项所列的免费公益性培训,劳动管理部门按年度制定公益性培训计划,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招用困难就业群体人员
  (七)开发区要建立面向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经过认定的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在开发区享受天津市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包括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长期失业者:持续寻找工作超过一年的登记失业人员、失去双亲的人员:失去父母、年龄25周岁以下、未婚的新成长劳动力、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单亲家庭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残疾人、和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八)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政策:
  1、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凡在公益岗位安置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及其他困难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灵活就业政策。零就业家庭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企业招用补贴政策。各类企业招用男年满45周岁以上、女年满3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期限1年。属于服务型、商贸型企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属于非服务型企业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就业服务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5次职业介绍、3次职业指导服务。
  5、免费就业培训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自确认之日起可享受3次免费就业再就业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6、即时救助政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生活特殊困难的人员,及时联系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即时救助。
  7、开发区鼓励企业与大龄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依法与大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职工)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十二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建立创业实训基地和大学生见习基地,开辟更广泛的就业渠道
  (九)开发区要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长效机制,鼓励劳动者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入区创业,开发区在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创业实训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到创业实训基地创业实训,增强创办企业的能力。开发区建立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帮助大学生通过见习获得实际工作经验,增强其就业能力。
  (十)大学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到创业实训基地参加创业实训,开发区对进入创业实训基地参加创业培训的大学生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对高校毕业生在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期间的补贴标准执行。
  (十一)大学生可以进入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见习,见习期间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见习人员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大病医疗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十二)开发区户籍居民中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给予创业补助金,其中正在领取失业金的,可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完善的促进就业服务体系
  (十三)开发区要在全面贯彻和落实国家和天津市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促进就业各项服务手段,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总体方针下,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和责任,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重点解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把政府促进就业和为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人力资源服务结合起来,劳动管理部门要与社区管理部门合作,对社区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掌握社区居民就业的准确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援助,建立开发区就业服务网络。
  (十四)人才服务和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信息交流平台,构建区域就业需求信息交流渠道,对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开发区每月举办面向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专场服务,政府给予补贴。
  (十五)鼓励区内重点企业和外省劳动力资源基地开展联合培养、定向输送。对经劳动部门批准进行联合培训后在我区实现稳定就业的,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七、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求职人员的合法利益
  (十六)依法规范企业破产,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裁员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工会讨论,并报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审查,开发区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人数超过企业在岗职工人数20%的,必须报管委会批准。
  开发区企业集体裁员时,必须预先向劳动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提交裁员安置方案。
  (十七)开发区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开发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开发[2002]88号)同时废止。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年鉴.2010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年鉴.2010》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年鉴记叙了2009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貌。内容有:特载、大事记、文献、综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人民团体、政法、城区规划与建设、综合经济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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