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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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2022002023000153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招商政策
分类号: F125.1
页数: 5
页码: 172-176
摘要: 本文讲述了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扶持政策、土地用管政策、技术引进政策、项目引荐政策情况。
关键词: 天津市 招商 政策

内容

第一节 税收优惠政策
  1984年5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在《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开发区执行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1984年9月11日,中共天津市委、市政府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呈报《关于天津市贯彻中央十三号文件进一步实行对外开放的报告》,内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案要点”,获得国务院批复。在方案中,提出系统的优惠政策和灵活措施。
  建区初期,中央对开发区的减免政策主要有:三资生产、科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起,所得税“免2减3”;年出口产值占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所得税率10%;技术先进企业,所得税可延长减半3年;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建材、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以及外商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均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企业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企业和外商分成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税。
  1994年,国家实行税制改革,工商统一税改为增值税。国家规定新税制实行后,增值税超过原工商统一税的部分,对1993年12月31日前注册并生产的企业在5年内不提高征税并逐步返还。税制改革后,地方税的减免政策实际延长至1995年末。自1996年4月起,取消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材、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以及外商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免征进口关税优惠。1998年起,又恢复免征进口关税政策。至1999年1月1日后,停止执行“老三资”企业超税赋返还政策,同时将“老三资”企业出口货物不征不退政策延长2年,执行至2000年末。
  按中央规定,开发区在财政政策方面,5年内财政收入自留。该政策后又延长3年,至1993年末。1994~1995年,该政策变为中央“两税”予以返还。1996~1998年,国家将中央“两税”收入增量按逐年递减的方法给予14个开发区一定的补贴。财政部于1999年1月6日宣布,自1月1日起,对税收政策和开发区收入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停止执行大连、天津等14个开发区“两税”收入增量递减返还政策。
  开发区在关税方面实行免征出口关税(国家限制的货物除外)。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内加工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可视为开发区产品,海关免征出口关税。开发区企业代理或收购区外产品出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应按出口关税的产品,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999年8月,实施鼓励外资企业转让高新技术政策,规定: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先进或条件优惠的技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获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二节 财政扶持政策
  1998年10月,开发区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规定》。
  2001年10月,开发区发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区投资建设和经营标准厂房时,在建期,给予开发区实施厂房建设用地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额度100%的财政扶持;自开发商经营厂房取得盈利年度起,第一、第二两年给予相当于其当年经营厂房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度的100%的财政扶持;随后3年给予相当于其当年经营厂房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度50%的财政扶持。
  2002年3月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暂行规定》。对在开发区从事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经营型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5年,给予该项目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100%的财政扶持;第6~10年,给予所交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的财政扶持;对经营利润用于再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企业,给予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40%的财政扶持。
  2002年4月,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制造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规定从事国家鼓励投资的生产型制造业企业,自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日起,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两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之后3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其中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和生物医药制造业等生产型企业,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支持;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需要的其它制造业领域的生产型企业,自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日起,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两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
  2002年4月,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第三产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对从事第三产业投资和经营的企业,开发区给予相应的财政扶持。金融服务业方面,入驻开发区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留成部分,自2002年度起5年内,开发区给予50%的财政扶持。物流服务业方面,经管委会审核的物流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开发区给予100%的财政扶持,之后6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商业、服务业方面,经营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企业,具有固定营业场所的技术贸易机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开发区给予100%的财政扶持,之后6年给予50%的财政支持;自营业之日起,对其提供电子商务及技术贸易专业服务所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投资建设项目,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支持;自营业之日起2年内,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投资建设项目,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经营项目,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在开发区内举办的展示会、交易会、博览会的主办单位以及参展单位,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5年内,对其会展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房地产业方面,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5年内,对房地产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40%的财政扶持;对其在开发区工业区内投资建设标准厂房项目,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办法》办理。文化产业方面,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文化产业项目,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财政扶持,之后3年内,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开发区给予50%的财政扶持。旅游产业方面,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之后3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第三节 土地用管政策
  1987年5月,实施《天津开发区土地使用费和能源贴费管理实施办法》,调整土地使用费,提高开发区招商竞争力。
  1988年7月,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是年9月20日,开发区分别制定并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实施办法》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有偿出让转让收费办法》,同日还制定并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申请办法》;9月27日,制定并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地收费管理规定》,场地收费分为场地费和土地使用费。
  2002年4月,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暂行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第三产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开发区有关工业用地及标准厂房优惠条款的实施细则》等法规。
  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暂行规定》,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根据不同项目的需要,以转让方式使用土地的,可以优惠价格直到零地价获得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可分期支付(不超过5年);租赁使用土地,租赁年限10年,前5年免收土地租金,后5年减半征收土地租金;开发区以土地折价入股,土地作价占注册资本比例由双方约定;对轨道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以优惠价格转让给项目投资主体相应数量的补偿性开发用地。
  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办法》规定,在开发区内从事标准厂房建设的开发商,可按开发区公布的标准地价的70%取得土地使用权,付款方式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或按年度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生产型企业,其在开发区的生产用地,以所属行业公告地价为基础,根据其投资规模和投资密度(投资总额/用地面积)再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直至给予象征性地价;对于生产型企业购买和租用区内标准厂房的,根据其所属行业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补贴。
  第四节 技术引进政策
  一、概况
  自1995年以来,开发区先后颁布系列技术引进政策,旨在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风险(创业)投资机构(指风险创业)投资基金、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和相应的管理公司、企业孵化器等入区发展。
  1996年,开发区第一届科技大会召开,确定“科技兴区”战略方针。1998年制定第一个《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1996年7月18日,颁布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风险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8日,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办法》,设立“开发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奖”。1998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高科技企业入区投资的规定》。
  2000年3月2日,颁布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与《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称“双高政策”),成为开发区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主体政策。
  2001年12月6日,管委会对“双高政策”予以修改,同时发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风险(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孵化器的暂行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
  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重点鼓励国家级研究开发机构入区发展,“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500万元资助;对省(市)级研究开发机构,给予300万元资助。对独立核算的研究开发机构,从认定年度起5年内,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100%的财政扶持;之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研究开发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服务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对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年度起3年内,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财政扶持,之后5年,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软件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之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软件企业的人员培训费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对软件开发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的科研、生产用地,可以优惠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或采取分期付款等灵活方式来支付土地转让金;对所建或所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所建或购置之日起,对其所缴纳的房产税开发区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免交电力、热力、自来水及燃气的贴费;进入各类孵化器的高新技术企业,在3年内享受优惠房租和能源补贴,对其差额部分,给孵化器以适当补贴。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其中属盈利企业,其上述费用,是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其购置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当期费用。
  开发区同时设置“泰达科技贡献奖”(上限300万元),重奖有关科技人员等。
  三、鼓励风险(创业)投资
  设立在开发区内的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对开发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投资,对其股权分利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对其他计税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50%的财政扶持。设立在开发区内的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可享受开发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鼓励企业孵化器建设
  孵化器的用地,经开发区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灵活的土地使用方式;以转让方式使用土地的,可以优惠地价获得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可分期支付,但最长不超过5年;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年限不得低于10年,前5年免收土地租金,后5年减半征收土地租金;孵化器经营者可以获取在孵企业的认股权或购买在孵企业的期权股份,对其股权分利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100%的财政扶持;企业孵化完毕后,在开发区纳税的,以第一个获利年度所应上缴所得税税金为基数,之后2年内,每年所应上缴所得税的税金超出该基数的开发区留成部分,由“泰达科技发展金”奖励给孵化器。
  此外,有关规定对在孵企业获得国家资助项目的,孵化企业成功上市的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开发区将对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适当优惠或奖励。
  五、鼓励高级人才入区
  高级人才入区可享受开发区提供的优惠待遇。主要包括: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引进高级人才,资助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到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奖励高等院校的优秀学生。对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高级人才,劳动人事主管部门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授予相应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人力资源作为股权投资的,对其股权收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高级人才所获得的奖励,对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对高级人才办理户口调动手续、子女入托入学、配偶就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租房或购买住房等均给予一定优惠、资助或协助。
  第五节 项目引荐政策
  1995年6月12日,管委会通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引荐奖励试行办法》。
  2002年4月18日,管委会通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引荐奖励办法》。根据该办法,管委会对引荐者的奖励以项目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为计奖依据,根据不同类型项目支付相当于实际到位额之3‰~1%奖励,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引荐项目包括第二、三产业各有关项目。

知识出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记述了1984年天津开发区建区开始,下限至2000年。为保证记述事物的完整,一些事物的时限有所前伸和后延。记述层次结构,一般为篇、章、节、目和子目五层,篇首设无题序;入志图表,冬量紧靠正文。附录设置,除全志的总附录外,个别篇章之后亦适当设附录,与篇章正文相辅相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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