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天津府屬自治學社通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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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自治局文件錄要初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21078
颗粒名称: 試辦天津府屬自治學社通則
分类号: D691
页数: 3
页码: 二十-二十一
摘要: 这篇文字讲述了关于设立自治学社的详细规定。
关键词: 自治学社 章程 社员

内容

第一條 設立學社時應有三人以上之發起人
  第二條 發起人應編定章程繕寫二分呈請本縣核定轉詳自治
  局批准
  第三條 學社自得批准之日爲成立
  第四條 學社對於社外事務應設代表員
  第五條 學社章程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 目的硏究關於地方自治之法政知識以培養議事人才
  講求地方公益爲範圍
  二 發起人之姓名住址
  三 學社名稱
  四 學社所在地
  五 組織之方法
  六 硏究之課目可分學理事實二項
  七 經費籌畫之方法有定數者載明之
  八 社員定額之有無有定額者載明之
  九 存立年限之有無有年限者載明之
  十 代表員之選任方法及其姓名住址
  第六條 學社得批准後三日內應申報於所在地之巡警局並送
  章程存案
  第七條 學社非依本通則前六條之規定不得成立及變更其章
  程
  第八條 學社章程所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應呈請本縣核定批准
  第九條 課員之姓名住址及所擔任課目隨時報吿自治局核定
  第十條 學社遷移住址時應於三日前報吿於新舊所在地之巡
  警局存案
  第十一條 學社成立後受自治局詢問及委託之事有應盡報吿
  或調查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有存立年限之學社非至期滿不得解散無存立年限
  者非得總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承諾不得解散其因不得已之
  事故而須解散者應說明其理由於解散前申報本縣及自治局
  查核並報吿於所在地之巡警局

知识出处

天津自治局文件錄要初編

《天津自治局文件錄要初編》

本天津自治局文件录要初编是清光绪三十二年铅印本共三卷分别是出初编、二编、三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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