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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九月二十三日與日本森使問答節略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836
颗粒名称:
九月二十三日與日本森使問答節略附
其他题名:
光緖二年
分类号:
D829.12
页数:
4
页码:
十六-十八
摘要:
本信函记述了中日公使讨论了中国在日本设立理事官的事宜。中国计划派钦差前往日本,并选派理事官。理事官将按照中国法律管理商民,并会商日本地方官处理与日本的交涉。
关键词:
中日公使
理事官
日本
内容
二十三日上午十點鐘日本公使森有禮偕鄭永甯池田寬治來署談次
述及中國現 派欽差前往日本該國甚爲欣悅問中國派設領事各官
分往駐紮否答云有此說大約須設總理事一員理事副理事各一員問
派定何人答云正在選派尚未定人森云中國商民久寓日本由日本地
方官管理中國若派領事官前往一切情形不能熟悉恐日本國家不肯
認作領事答云中國向未在日本設官所有流寓商民暫由日本地方官
照料本是權宜辦法此時派員前往中國商民自應歸中國理事官管轄
且同治十年脩好條規第八條云兩國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設理事官約
束已國商民現在選派理事是照約應辦事件日本何能不認亦何可不
認從前貴國大久保過津時曾言日本甚盼中國早派理事等官我告以
必當商酌選派此時你又如此說豈非與大久保自相矛盾違背條約森
云並非說一定不認惟中國商民有與日本民人交涉事件亦有與別國
交涉事件從前均由日本官經理中國官初到或其人不甚明白妥當辦
理不盡合宜轉礙和好是以慮恐國家一時不肯承認答云中國商民應
由中國理事官管轄是萬國通例一定之理旣經選派理事必係公正明
白可靠之員所有商民案件無論與日本交涉及與別國交涉若理事官
未到以前巳由日本官斷結者自無庸議其未經辦結之案應由理事官
察度情形會商日本地方官妥辦至理事到任以後中國商民詞訟應均
歸理事官按照中國律例酌辦其有與日本及別國交涉之事應由理事
官隨時會商各國照約持平秉公辦理不致有礙和好日本自立約後在
上海厦門天津設立領事中國一接來文無不照約接待若日本不認中
國理事則中國通商各口日本所設領事亦可不認彼此皆是一樣看待
不能稍有區別森云此層不過預爲說明至日本向禁吸食鴉片華人吸
煙最多理事等必須力爲查禁答云鴉片爲日本禁令所關自必認眞查
辦商民如有攜帶吸食者應卽照章懲辦或解送回華不令有礙日本國
政至設立理事條規早經議定若說可以不認便是無理之談且泰西各
國均在日本設有領事必須一律優待不可預存挾制之心乃爲保全和
局森云我祇私心揣測如此將來外務省必妥商辦法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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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汝纶
责任者
李鸿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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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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