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二日遷移蠶池口敎堂定議奏稿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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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661
颗粒名称: 十一月二日遷移蠶池口敎堂定議奏稿附
其他题名: 光緖十二年
分类号: D621
页数: 4
页码: 十一-十三
摘要: 本文记述了蚕池口教堂迁移经教皇和教会议定,并得到醇亲王与驻京法使商定互送照会,现已经完成。
关键词: 教堂迁移 教会

内容

奏爲蠶池口敎堂遷移經敎皇及敎會議准續經臣與駐京法使商定互
  送照會完案恭摺仰祈聖鑒事竊本年四月間臣飭北堂敎士樊國樑
  訂立合同五條擬將該敎堂移建西什庫地方奏奉批旨現議辦法尚
  屬周妥均著照所請行等因欽此樊敎士赴羅馬後法國正因敎皇遣使
  來華大相齟齬敎皇以京內各堂係巴黎敎會產業允飭該會將北堂移
  讓但云亦須商知法國八月間駐津法領事林椿迭次來署面稱奉法廷
  電諭咸豐十年續增條約第六款聲明天主堂學堂等件應賠還法國駐
  京大臣轉交該處奉敎之人北堂旣先由法使轉交必須法國准行非羅
  馬所能專主臣謂前與該使戈可登議明俟羅馬允定中國當予以禮貌
  知照駐京公使再奏明請 旨以全兩國交誼林椿因將此語轉電法國
  去後嗣接敦約翰羅馬來電法廷致敎皇哀的美敦書言羅馬若派全權
  公使赴華管理敎務卽將法羅原訂條約撤毀並將巴黎敎會每年薪俸
  五千萬佛郎概停不發各敎士恐絕生路環求敎皇暫停遣使是羅馬派
  使一層祗可暫置不論樊敎士來電稱巴黎敎會總辦已允准所訂合同
  惟法廷必要經手若中國不照法國所願辦理我敎會甚屬難堪請准回
  華設法辦了此事十月十六日樊敎士抵津來謁呈出巴黎敎會費雅德
  印函情詞甚爲恭順惟内云乾隆四十七年敎皇傳知法國將北堂給與
  本會咸豐十一年中國又將北堂轉交法國付給本會法國兩次經手求
  設法使各敎士享平靜之益不致另起風波等語樊敎士復再三求臣與
  法使商議以全法國體面林椿初傳法使恭思當之語頗欲藉端要挾臣
  力與駁斥如該使不允我 國家卽照敎皇敎會遵允之據自行酌辦林
  椿轉致恭思當勸其勿庸阻難致傷和誼請臣將此事原委叙一照會送
  給法使頃接該照覆內稱法國無不依照 大皇帝之意辦理並無阻滯
  遷讓之處措語亦頗得體此事已定局謹照鈔巴黎敎會總統費雅德來
  函並臣與法使恭思當往復照會恭呈 御覧合無仰懇 聖恩俯准該
  敎士合同所請 明降諭旨褒嘉法國使臣及羅馬敎會恭順之忱俾遠
  人咸知觀感至該敎會函稱瑣事三條內原允銀兩不敷可否俯賜補助
  當向樊敎士德璀琳等指駮據稱此是過慮之語日後絕不求增臣諭以
  銀數不減亦斷不准添至西什庫請留通車之路臣查步軍統領劃給西
  什庫南邊之地作爲遷蓋敎堂之所據德璀琳詢樊敎士云較蠶池口原
  地稍狹並該處能否通車街南是否有小廟礙其出進擬飭原訂合同之
  德璀琳赴京偕同該敎士前往詳細踏勘由該稅司禀商總理衙門酌奪
  辦理至購買建堂料物應准照各國洋人運物之例由臣繕給護照行知
  各關騐放以示體恤至天津三〓河敎堂係望海寺舊址同治九年被津
  民焚燬僅存高樓一角有碍觀瞻曾飭樊敎士轉商敎會拆讓茲允我攺
  建兵丁養病院善堂容再督同地方官籌辦至原合同訂明付西什庫地
  方時付給銀三分之一現旣定議即須給地付銀臣與林椿等議明查照
  舊案由天津稅務司經手分次付給計第一次應付庫平銀十二萬兩可
  否 敕下海軍衙門於各省捐款內籌撥由臣派員領回交關轉付嗣後
  過六個月付給一次照案辦理所有北堂遷移定議各緣由除分咨總理
  海軍衙門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照外謹繕摺由驛馳陳伏乞皇太后

知识出处

李文忠公函稿

《李文忠公函稿》

出版者:孟冬莲池书社

出版地:1902年

本书共二十八卷,由吴汝纶编辑,收录了李鸿章对外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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