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縣警察聯防協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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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25
颗粒名称: 鄰縣警察聯防協約
其他题名: 民國七年六月仿照東光縣辦法擬訂
分类号: E296.1
页数: 4
页码: 六-八
摘要: 本文关于河南安阳、临漳、武安、直隶邯郸、成安、磁县等六县的联防协议。联防旨在联合各县警察,于联防区域内发生重要案犯时,不分畛域协同缉捕以靖地方而保治安。联防以消息灵通、感情融洽才能有效协同时,应于每三个月联防各县警佐须择适中地點定期会。
关键词: 民国时期 磁县 警察联防

内容

第一條 此次聯防因地形上之便利聯合河南安陽臨漳武安曁直隸邯鄲成安磁縣等
  六縣爲聯防區域
  第二條 此次聯防專以聯合各縣警察於聯防區域內發生重要案犯時不分畛域協同
  緝捕以靖地方而保治安爲宗旨
  第三條 關於聯防緝捕事宜應以地方官廳名義行之
  第四條 聯防各縣應將警佐各區巡官各分所巡長姓名及警兵名額並各區所駐在地
  點造具淸册互送各縣警察事務所以資接洽而便聯絡
  其各縣有警備游緝保安隊者一倂造送
  第五條 聯防以消息靈通感情融洽始能收協同動作之效應於每三個月聯防各縣警
  佐須擇適中地點定期會議一次互相硏究整頓警務討論捕防辦法隨將集議情形呈
  報縣公署查核平時能常川通訉聯絡尤易一
  第六條 聯防以會哨協緝爲最關重要務須切實奉行應令警佐督飭各巡官於每月約
  期帶隊與鄰縣交界處所會哨一次於必要時得增加次數或按上中下三旬彼此循環
  會哨猶爲便利總期各縣邊隅要道時有警隊往來匪徒自必斂迹
  第七條 會哨須由縣公署發給會哨憑單蓋用本縣印信每屆會哨之期彼此交換以昭
  信守兩方會哨之時可將近日獲犯姓名及未獲案犯分別開單蓋用縣印交換帶回呈
  縣以便彼此偵查協緝可期迅㨗而免例行公牘往還諸多遲延
  第八條 每次會哨之後須將會哨情形及日期地點人數並討論協防緝捕巡邏各項辦
  法隨時分報縣公署及警佐查核並呈繳彼此交換會哨憑單以昭核實
  第九條 聯防各縣預備會緝批票文首應加入爲會同聯防各縣協緝等字樣蓋用本縣
  印信會哨時携帶交換發給各該警區收執遇有案犯即由該警區持票至聯防各縣警
  察區所知會立即派警援剿協緝
  第十條 聯防各縣遇有盜匪搶刧竄擾一聞警報立即相機捕剿卽遇事之縣未及飛報
  凡聯防鄰近警區所一有聞知亦必一律協助如或觀望推諉貽誤事機一經查出即將
  該警官等由聯防各縣公同議罰
  第十一條 兩屬管轄莊村遇有窩藏招集匪類者該管警官應彼此通知協力剿捕不得
  互相推諉如於會哨時相機辦理尤爲嚴密插花鄰境遇有命盜現行犯時事主亦得赴
  就近警區所請求捕拿該區官長一體執行不得歧視
  第十二條 協同拿獲之要犯兩縣或三縣俱有案時應歸案情較重之縣訊辦所有出力
  警佐巡官由各縣長官按照獎勵條例會呈請獎在事警並得酌量情形分別給賞以資
  鼔勵
  第十三條 聯防各縣除遇重要案犯專票會緝外其他案逸犯亦應隨時開單知照協緝
  以淸積案
  第十四條 聯防各縣長官對於聯防區域內員警均負有約束稽查之責自應嚴申誥誡
  隨時訪查倘有藉端搜索致滋擾累者無論是否本境派遣准由該縣立時逮捕懲辦或
  送由本縣懲處以儆效尤
  第十五條 本協約自聯防各縣會商同意後卽爲實行之期倘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會商
  修正以臻完善

知识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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