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二防類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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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治磁政要錄存》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9224
颗粒名称: 內務二防類務
分类号: E296.1
页数: 14
页码: 六-十三
摘要: 本文主要描述了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警察之间的联防协定和组织章程。这些章程和协定包括设立军警联防处、临时军警联谊会和各约组合保衛总团等组织和协会,以方便防务上的便利、联络军警感情、增强自卫能力为目的,规定了各自的组成、开会时间和地点、宗旨、名称、地址、团董、区域和组织等内容。
关键词: 民国时期 磁县 防类务

内容

鄰縣警察聯防協約民國七年六月仿照東光縣辦法擬訂
  第一條 此次聯防因地形上之便利聯合河南安陽臨漳武安曁直隸邯鄲成安磁縣等
  六縣爲聯防區域
  第二條 此次聯防專以聯合各縣警察於聯防區域內發生重要案犯時不分畛域協同
  緝捕以靖地方而保治安爲宗旨
  第三條 關於聯防緝捕事宜應以地方官廳名義行之
  第四條 聯防各縣應將警佐各區巡官各分所巡長姓名及警兵名額並各區所駐在地
  點造具淸册互送各縣警察事務所以資接洽而便聯絡
  其各縣有警備游緝保安隊者一倂造送
  第五條 聯防以消息靈通感情融洽始能收協同動作之效應於每三個月聯防各縣警
  佐須擇適中地點定期會議一次互相硏究整頓警務討論捕防辦法隨將集議情形呈
  報縣公署查核平時能常川通訉聯絡尤易一
  第六條 聯防以會哨協緝爲最關重要務須切實奉行應令警佐督飭各巡官於每月約
  期帶隊與鄰縣交界處所會哨一次於必要時得增加次數或按上中下三旬彼此循環
  會哨猶爲便利總期各縣邊隅要道時有警隊往來匪徒自必斂迹
  第七條 會哨須由縣公署發給會哨憑單蓋用本縣印信每屆會哨之期彼此交換以昭
  信守兩方會哨之時可將近日獲犯姓名及未獲案犯分別開單蓋用縣印交換帶回呈
  縣以便彼此偵查協緝可期迅㨗而免例行公牘往還諸多遲延
  第八條 每次會哨之後須將會哨情形及日期地點人數並討論協防緝捕巡邏各項辦
  法隨時分報縣公署及警佐查核並呈繳彼此交換會哨憑單以昭核實
  第九條 聯防各縣預備會緝批票文首應加入爲會同聯防各縣協緝等字樣蓋用本縣
  印信會哨時携帶交換發給各該警區收執遇有案犯即由該警區持票至聯防各縣警
  察區所知會立即派警援剿協緝
  第十條 聯防各縣遇有盜匪搶刧竄擾一聞警報立即相機捕剿卽遇事之縣未及飛報
  凡聯防鄰近警區所一有聞知亦必一律協助如或觀望推諉貽誤事機一經查出即將
  該警官等由聯防各縣公同議罰
  第十一條 兩屬管轄莊村遇有窩藏招集匪類者該管警官應彼此通知協力剿捕不得
  互相推諉如於會哨時相機辦理尤爲嚴密插花鄰境遇有命盜現行犯時事主亦得赴
  就近警區所請求捕拿該區官長一體執行不得歧視
  第十二條 協同拿獲之要犯兩縣或三縣俱有案時應歸案情較重之縣訊辦所有出力
  警佐巡官由各縣長官按照獎勵條例會呈請獎在事警並得酌量情形分別給賞以資
  鼔勵
  第十三條 聯防各縣除遇重要案犯專票會緝外其他案逸犯亦應隨時開單知照協緝
  以淸積案
  第十四條 聯防各縣長官對於聯防區域內員警均負有約束稽查之責自應嚴申誥誡
  隨時訪查倘有藉端搜索致滋擾累者無論是否本境派遣准由該縣立時逮捕懲辦或
  送由本縣懲處以儆效尤
  第十五條 本協約自聯防各縣會商同意後卽爲實行之期倘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會商
  修正以臻完善
  磁縣軍警聯防處簡章民國七年十一月呈准
  一 爲防務上之便利起見設立軍警聯防處卽以駐防軍隊及地方警察組織之
  一 本處以營長爲處長以連長及警察所長爲帮辦員對於地方防務協力進行俾收指
  臂相聯之效
  一 軍隊與警察雖應各守其固有之職權不得侵越但關於防衛事宜應彼此互相協助
  以厚勢力而保地方
  一 兵士與警士對於防務上須有一致之行動對於處長及帮辦員均應有服從之義務
  不得有軍警之分
  一 兵士與警士平日仍各遵奉該管上官之命令以行其職權但軍警旣聯爲一體應彼
  此互相親睦互相尊重不得有猜嫌衝突之行爲
  一 軍隊與警察均爲保護人民而設所有兵士與警士對於人民均應以和平親善爲主
  義以實行其保衛人民之天職
  一 如軍警共同緝獲匪犯應由聯防處解送縣公署審判執行如係警察單獨緝獲者卽
  由警察所直接送案以省周折
  一 本處事務所附設於營本部以爲軍警共同聯合之機關
  一 本簡章應由營本部及縣公署會呈督軍省長鎭守使奉批核准後實行
  磁縣臨時軍警聯誼會簡章民國九年五月訂
  一 本會以聯絡軍警之感情務期互相親睦爲宗旨
  一 本會以臨時駐紮之主客各軍及地方警察組成之
  一 本會每月開茶話會兩次以每月之三號十八號下午行之臨時借用宣講所爲會場
  一 與會者軍界上自營長下至連長警界上自所長下至巡官屆期公同到會隨意談話
  藉聯情誼
  一 主軍與客軍或軍界與警界如有彼此因事誤會之處可卽在會開誠說明俾便解釋
  而免猜嫌
  一 如有關於地方治安應行協議事件可隨時召集特別會議或由軍界發起或由警界
  發起均可其開會緣由及時日先期通函定之
  磁縣各約組合保衛總團簡章民國十年十月改訂呈准
  第一條 宗旨 本團以防禦土匪厚集自衛能力淸除內患爲宗旨
  第二條 名稱 本團由兩約或一約各村庄組合成立定名爲某某保衛總團
  第三條 地址 本團總事務所暫設於某村保衛團內(以大村適中之地爲宜)
  第四條 團董 本團公推總副團董各一人總理團內一切事務請縣委任以專責成各
  村分團均設團董一人各辦本村團務均係名譽職
  第五條 區域 本團劃分若干團某某村爲第一團某某村爲第團(以該約村庄多
  寡劃分遞推)
  第六條 組織 本團由各分團抽集壯丁若干名總計若干團共設團丁若干名每十人
  設丁長一名每分團設團目一名總團公推團弁一人擔任防剿抵禦事宜以昭整齊而
  專責成
  第七條 團丁 抽丁辦法各村以有旱地二十畝或水地十五畝以上者出壯丁一人地
  多者依此遞增薪費由各地戶自備夜間巡邏守望均須齊集團內不得參差貽誤更不
  准以老幼充數
  第八條 槍械 各分團應添購快槍以有旱地一頃者購槍一枝五十畝以上者兩家公
  置一枝水地減半計算倘該村地戶不足一頃或五十畝者得按旱地二十畝或水地十
  畝以上者分別攤派合集購置如有抗違不遵得由總團請縣強迫購備
  前項快槍全數交由總團責成總副團董妥爲經理遴派妥人晝夜看守以防遺失而備
  緩急各分團多置抬槍及來福槍以備本村協助守禦
  第九條 軍裝 本團服色旗章由總團酌擬模型繪圖呈縣核定發給各分團以昭劃一
  所需衣帽與抽丁連帶辦理應由出丁地戶照式自行置備其餘旗幟費用應由各團按
  畝普通匀攤
  第十條 子彈 本團如遇剿匪應於出發時由團弁會同總副團董發給團丁各帶子彈
  若干粒事畢公同查驗實用若干隨時註册報銷
  前項銷耗子彈費及各分團需用火藥費均由旱地十五畝以上之戶按粮銀攤派
  第十一條 集合 平時遇有集合各分團時由總副團董商同團弁擇定地點時間臨時
  召集團丁知會各分團團目按時集合如延誤一鐘不到者處罰一元惟各分團應每星
  期會操一次以資訓練
  第十二條 剿匪 木團各村遇有匪警時一面設法抵禦一面鳴鐘並派團丁飛報附近
  分團及總團再由總分團順路接連遞報各團(其路線遞報次序由總團按距離遠近
  預爲規定宣吿)各總分團一聞警報應立即率領團丁馳往救援合力迎攻四面兜剿
  並分別埋伏堵截出路
  第十三條 賞罰 凡本團各村庄有被匪搶刧財物經團丁奪回全數交予總副團董當
  衆檢收開單呈縣核辦如遇截獲賊遺槍枝呈報縣署土槍留歸本團需用快槍由縣轉
  呈
  省公署核辦如遇捕獲盜匪由總團董送縣訊辦以上各項其出力之團丁均由本團經
  費項下分別輕重酌量提賞
  凡本團各村庄遇有警報無分風雨飛速遞傳立刻援助其較遠之分團如延誤兩鐘不
  到者處以三十元之罰金其在十里內之分團延誤一鐘不到者處以五十元之罰金儲
  爲本團獎賞之用
  第十四條 卹金 本團剿辦土匪凡出發員丁如有受傷情事由總團酌給養傷費用倘
  因公殞命除呈縣轉請
  省長給卹外由本團補助二百元以資優待
  前項卹金由旱地十五畝以上之戶按粮銀攤派之
  第十五條 費用 本團購槍抽丁均由大戶及地多者擔任賞罰䘏金子彈銷耗均由十
  五畝以上之戶攤派其餘因公之車馬費津貼招待以及紙筆茶水煤油郵差各費均由
  本團各村按粮銀普通一律分攤至各分團所需之零星雜費由各分團自行按粮銀攤
  派其有典出地畝歸典主擔任之嗣由自治籌備會因另案議决凡村中攤派費用其地已典出者應依習慣由佃戶擔任
  第十六條 宣吿 本團所有收入支出一切經費由總副團董隨時逐欵登記按季開單
  呈報縣署備案一面宣示村衆週知倘有虛僞捏造公同指實糾正呈縣訊究以昭大公
  而杜流弊
  第十七條 淸鄉 凡本團各村莊如有招留匪人及爲匪作線者得由分團董報總副團
  董公同證明送案盡法懲辦其有行踪詭秘素不務正有害地方治安證據確鑿者得由
  總副團董送縣究辦以淸盜源倘匿不舉發一經查覺即惟各分團董是問
  第十八條 權限 本團緝獲土匪確有實據應隨時送縣訊辦不得挾嫌妄指及擅自刑
  訉亦不准逾越範圍干預他事
  第十九條 協助 本團區域內如遇警察剿匪應集合團丁馳往協助至本團抵禦土匪
  亦應分報警區請其援助團警互相援應以壯聲威而厚兵力
  第二十條 附則 本簡章以奉 省令核准頒布之日實行如有未盡事宜應隨時招集
  會議修正之
  按自民國七年諭令各村成立保衛團均由各團自行擬訂章程呈縣核准實行嗣以
  各村辦法不能一律由縣擬訂劃一章程通飭遵照繼又以分村組織勢力太單故又
  參照各村辦理情形擬訂各約組合總團簡章通飭各約一體遵行其從前所訂分村
  組織章程曁各團自訂之規則一槪從略不錄
  磁縣保衛團剿匪簡章民國九年九月訂
  一 保衛團查有成股土匪無論在本村及鄰村務先探查確實然後相機剿辦一面報吿
  就近駐紮軍警以資援助
  一 書間出隊剿匪用長桿竪起紅邊白旗一方縱三尺橫二尺上書某村保衛團字樣
  一 夜間剿匪用長桿懸起紅紙燈籠以示標記
  一 無論晝夜剿匪必着黑色軍衣領章標記保衛團字樣俾與匪徒區別
  一 剿匪時聞有號音非警察即軍隊務須派人探查勿得先行開槍致相誤會
  磁縣舉辦淸鄉要則民國九年十一月訂
  一 各村應擴充保衛團以厚自衛之力限二十日由村正副將擴充辦理情形造具團丁
  花名及槍枝種類淸册呈送本公署以憑按村點驗
  一 各村保衛團丁於剿匪時如有受傷殞命者由本公署呈請照章撫卹以昭激勸
  一 各村居民如有旣無恒產亦無恒業而又素不安分者應由村正副甲地造具姓名年
  貌淸册限十日呈送本公署備查
  一 各村素不安分之徒如有勾結匪人來去無定行踪詭秘形跡可疑者應由村正副甲
  地將其細送來案以憑訉究
  一 各村村正副甲地如不遵照第三條第四條辦理者倘由該村查獲匪徒定將該村正
  副甲地予以庇護匪徒之處分
  一 各村如有窩賊窩賊之戶一經查覺除將該窩主懲辦外並將其房地充公以昭炯戒
  一 各村如有匪遺槍枝應即檢送本公署估計價値從優獎勵如有受匪所託代爲收藏
  槍枝者應即據實檢舉亦一體給獎否則一經查覺即以窩匪論
  一 各村倘有被匪搶擄情事俟匪徒出村時由事主或村正副甲地曁保衛團丁暗地尾
  隨匪踪查其落在何村守候天明如見其未出該村即留一人在附近守望撥一人飛
  赴該管警區報吿立即派警前往兜拿俾勿漏網
  磁縣全境團防總指揮處章程民國十年二十月呈准
  第一條 本處以統率全境保衛團督查訓練固結實力爲宗旨
  第二條 本處爲管理全境保衛團之總機關定名爲磁縣全境團防總指揮處
  第三條 本處附設於警察所內以期辦事之便利
  第四條 本處以縣長爲監督以便督策進行
  第五條 本處應設職員如左
  一 總指揮一員以警察所長兼充之
  二 協贊員二員以警察所督查員警察隊長兼充之
  三 督查員五員以五區巡官兼充之
  四 總教練一員遴選嫻習操法者派充之
  五 操防巡查槍械稽查每區各一人由各區馬巡內選充之
  六 書記一員以警察所書記兼充之
  第六條 總指揮秉承監督擔任全境各團布置設防調集訓練等事宜
  第七條 協贊員協助總指揮籌畫一切防務事宜
  第八條 督查員秉承總指揮管理各該區團防事宜平時注意稽查各團之勤惰遇變則
  就近調派各團相機抵禦以保本區之治安
  第九條 總教練擔任抽丁訓練事宜其抽辦法由總指揮擬定通飭各團遵行
  第十條 操防巡查曁槍械稽查承該區督查員之遣派隨時分赴各團查視其操防是否
  認眞槍枝是否保存得法並有無損壞缺少情事每月應查視一週將查得情形報吿該
  區督查員轉報總指揮處備查
  第十一條 總指揮協贊員督查員均由縣公署加給委任以專責成總教練曁書記由總
  指揮派充之操防巡查及槍械稽查由各該管督查員選定呈請總指揮派充之
  第十二條 本處各職員均係兼職不支薪水但酌量情形之必要得分別給予津貼其數
  目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處需用欵項由各村公攤之大村每月京錢八百中村六百小村三百按月
  送繳各本區彙繳財政所以備支領但不滿五十戶之村庄准免攤派以示體恤
  第十四條 總指揮對於各團防務事宜得直接指揮各團遵行但有關
  第十五條 本處由縣公署發給圖記一顆以昭信守
  第六條 本章程由縣公署呈請 省長核准發生效力如有未盡事宜由本處随時修
  正呈准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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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磁政要錄存

《治磁政要錄存》

本书为刘孟扬所著,共3卷, 专録磁县分类编辑各项重要文牍规章,包含了自治类、防务类、警政类、荒政类、特务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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