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來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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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副總統政書》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6479
颗粒名称: 附來電
其他题名: 中華民國元年一月十九日到
分类号: D693.65
页数: 2
页码: 十二
摘要: 这篇文章内容涉及湘、川、粤等省的盐业运营及税收情况,包括盐的定价、征收的各项税费、商人的申请和承办盐业的规定等。文章的主要目的是招商引资,暂时招收川、粤两省的商人来湘进行盐业运输,并说明一些相关细则,如运输路线、价格规定、证照费用等。
关键词: 电报 盐务 民国时期

内容

寒電敬悉川省子鹽行湘從前僅澧州各屬與淮並銷此外不能踰越每
  斤代收湘釐十文五毫又加價四文海防二文口捐四文由鄂代抽每年
  包征十萬二千串分季解湘另由湘設卡於澧屬花畹岡每斤收鄰稅五
  文比較淮鹽科則已減十分之六稅輕價重公私劇損現因需鹽孔亟擬
  暫招川粤各省商人發給執照包運來湘至岳州之城陵磯每淨鹽百斤
  定價長沙省平銀一兩六錢除預繳公費二錢外商人實得價一兩四錢
  再由湘岸運商運赴内地歸局督銷發收課欵已電復程都督如有川商
  願意領照包運請飭來湘接洽原電酌定稅額及征收地點各節碍難照
  辦如將來有領照包運之川鹽過鄂即請飭各關卡免稅放行至行澧川
  鹽卽向不領照幷不得過城陵磯其應征湘省釐捐仍請照舊代收來電
  平善以應否另設湘局俟體察情形再行商辦所擬招商簡章六條呈閱
  一辦承商人無論本局外省如確係殷實籌集資本自願擔任辦鹽來湘
  須赴本處訂議以便發給執照一應發鹽價除皮重不計外按照十六兩
  八錢局科凈鹽百斤價定湘平銀一兩六錢交斤之後照數發交承辦商
  人具領一承辦各商須先呈樣鹽以後辦鹽到湘如色味較樣鹽爲劣或
  有攙和等弊不合湘中銷市概不收受一承辦商人所辦鹽斤多寡以執
  照爲憑每鹽百斤應由承辦各商先繳照費湘平銀二錢無照之鹽不准
  在湘發賣以示限制倘有領照未能辦鹽者執照限期繳銷照費概不發
  還一鹽斤無論辦自何省統由商包運到湘交缺所有輪船租價及沿途
  鹽稅並各雜費概歸承辦商人自理一運鹽到湘以岳州之城陵磯爲交
  斤地點其起缺過駁手續及停輪期限應由承辦商人與湘省鹽商公所
  直接議定

知识出处

黎副總統政書

《黎副總統政書》

本书为1915年2月上海古今图书局印发的《黎副总统政书》,共计三十四卷,一套二十四册,为黎元洪1911年(宣统三年)至1913年即开府武昌至民国正式政府成立期间内之电稿。该书为名付其实的官本,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亊等方面的实际状况,为研究提供了实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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