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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十三條 業主自行開鑛應立期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大清鑛務章程附章》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853
颗粒名称:
第十三條 業主自行開鑛應立期限
分类号:
D922.62
页数:
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大清矿务附章第十三条规定了业主自行开矿的期限及相关要求。
关键词:
矿政局
矿务
期限
内容
凡稟領開採鑛章第十一款内乙字之鑛質者若在民地界
內該處委員或本省鑛政局應自收稟之日始於十日內行
知該鑛地業主該鑛地業主應自奉諭之日起儘一個月內
卽須聲明或願自辦或因何故不允具稟人辦理如該業主
欲留爲自已開採之用鑛政局卽可酌定期限飭令該業主
應在期內興工開採仍將前稟存案以觀該業主是否切實
施工然後爲斷如該業主奉諭後於所定一個月内並不聲
明其意見如何卽爲該業主自已放棄不辦
設使該業主並不禀復抑或推郤不願自辦又不許別人承
辦或聲明自辦又不如期開辦鑛局可按附章第三十九條
妥爲商辦如再不聽商酌可詢訪該地方紳民公論是否宜
開秉公定斷
知识出处
《大清鑛務章程附章》
本书为大清矿务章程附章,共七十三条,内容包括各省矿政局派员分理矿务、矿物委员应回避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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