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教育公报》 期刊 | 
| 唯一号: | 020020020220017446 | 
| 颗粒名称: | 令各私立中學校在未立案以前之畢業生肄業生追認辦法令 | 
| 并列题名: | 本局訓令第五四〇號 | 
| 分类号: | D035.1 | 
| 页数: | 1 | 
| 摘要: | 令各私立中学校为令知事案奉教育部第五九九号训令内开查已经立案之私立学校其在立案以前之毕业生及在校肄业生资格之追认及各地私立中等以上学校曾经前北京教育部或各省教育行政机关核准立案而在国民政府统治后尚未遵章重行呈请立案者其毕业生资格之承认现均由本部分别规定办法布告週知除分行外合亟抄发第八第九号布告原文令仰遵照并转饬所属一体遵照此令计抄发第八第九号布告各一份等因奉此除分令外合亟抄发原件令仰该校遵办此令计抄发布告二份中华民国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私立学校 追认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