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契約法述要(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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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职月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10893
颗粒名称: 商事契約法述要(續)
分类号: D923.6
页数: 16
摘要: (二)买受人之义务,以下分别述之:1交付买金此即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转移财产权义务之对待给付也。法律虽无明文,依买卖之本质论之,买受人有此义务,乃属当然。此种义务,本应使用债之通及义务契约效力之规定(详见总论)但民法于第三六八至三七二条尚有特别规定,兹述如下:(A)买受人有正当理由恐第三人主张篡利致失其因买卖契约所篡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绝支付债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卖人已提出相当担保者不在此限。
关键词: 法律 合同法 契约法

内容

义务;买金;法律;效力;规定

知识出处

商职月刊

《商职月刊》

出版者:天津公立商科职业学校

出版地:1935年9月

《商职月刊》创刊于1935年,1937年6月停刊,现馆藏3卷17期。该刊由商联月刊社编辑,由天津公立商科职业学校发行。前题名《一八月刊》。月刊,属于商校校刊。设有校声、学步、经济杂谈、文苑等栏目。其中的“校声”一栏,登载该校的各种奇闻异事,富有生活气息;“学步”栏目则侧重于对在校学生思想和业务上的教育;“经济杂谈”主要记载经济专题;“文苑”刊登该校师生的文章,是展现文笔的平台。各类栏目争妍斗艳,丰富了校刊内容,提高了该校学生的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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