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立嗣爭執疑義司法院指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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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854
颗粒名称: 解釋立嗣爭執疑義司法院指令
并列题名: 院字第七七七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七月六日
分类号: D910.5
页数: 2
摘要: 呈悉业经本院统一解释法令会议议决《继承开始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前面依该编施行前之法律已有可继之人苟于该编施行后其请求权时效尚未消灭仍应许其请求继承惟被继承人若有守志妇不愿择立其为嗣自不应强求》合行令仰转饬知照此令。附原呈呈为呈请解释事案据兼理司法海门县县长章维燮呈称案属县受理立嗣争执一案有应请解释之点谨设。
关键词: 法律解释 民国法律 立嗣

内容

民法;继承编;被继承人;海门县;县长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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