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公務員犯罪可否逕予羈押疑義司法院訓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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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852
颗粒名称: 解釋公務員犯罪可否逕予羈押疑義司法院訓令
并列题名: 院字第七三四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六月七日
分类号: D910.5
页数: 2
摘要: 为令知事该法院上年第六五二号公函致最高法院为通山县司法委员转请解释公务员犯罪可否迳予羁押疑义一案业经本院统一解释法令会议议决查公务人员在现行法上并无需撤职后始得实施羁押之规定惟应注意行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合行令仰转饬知照此令。附原函迳启者案据通由县司法委员刘铭炎呈称为请解释事窃查行政公务人员倘有犯罪嫌疑无论是否已经停职检察。
关键词: 法律解释 民国法律 公务员犯罪

内容

最高法院;通山县司法委员;公务员犯罪;羁押;现行法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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