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報告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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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660
颗粒名称: 民事判决報告辦法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六月八日司法行政部公布
分类号: D910.5
页数: 1
摘要: 第一条,高等以下法院及各县司法机关应遵照本办法将左列各款案件之判决正本按月报部备核。(一)债权及物权案件其讼争金额价额在二十元以上者。(二)人事诉讼案件。(三)原被两造或一造为法人或团体者。第二条,高等分院地方法院附设地方庭或分庭及各县司法机关之判决书应呈由该管高等法院转报。
关键词: 法规解释 法律条文

内容

法院;司法机关;案件;判决;备核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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