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各省區高院院長首檢督察各監所對於已未決人犯不得濫施戒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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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611
颗粒名称: 令各省區高院院長首檢督察各監所對於已未決人犯不得濫施戒具
并列题名: 訓字第一零四六號
其他题名: 司法行政部訓令 五月十二日
分类号: D910.5
页数: 1
摘要: 令各省区高等法院长院首席检察官为训令事查监所人犯施以戒俱以有逃走暴行或自杀之虞及监犯在监外者为限监狱规则及看守所暂行规则均有明文规定近查各监所遵章办理者固多而滥施戒具者亦复不少甚或已未决人犯一经收入监所即概施镣铐藉以需索亟应严行查禁以杜弊端。
关键词: 法令解释 法令实施

内容

高等法院长;人犯;镣铐;弊端;监狱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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