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北政務委員會令 會字第三四〇號 民國三十年八月十一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社会月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3025
颗粒名称: 華北政務委員會令 會字第三四〇號 民國三十年八月十一日
分类号: F832
页数: 2
摘要: 关于临时特别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之指定事宜,兹特追加指定之此令。委员长。财务总署督办。关于临时特别交易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之指定事宜,兹追加指定至十四项如下。六、根据货物提取保证单内指定者提取动产时。七、银行因由指定者接收放款或存出款之利息或手续费保管费垫款及其他准此者而取得通货或为存款之付还时。
关键词: 金融管理 金融建设

内容

临时特别取缔办法;动产;银行;放款;通货

知识出处

社会月刊

《社会月刊》

出版者:天津特别市公署社会局第三科

出版地:1941年

《社会统计月刊》1939年12月创刊于天津,月刊,属于统计刊物,1941年更名《社会月刊》,由天津特别市公署社会局第三科编辑并发行。《社会统计月刊》是伪天津特别市公署社会局机关刊物。报道了天津地区的物价、粮食、面粉的存销和输出输入、货物的输出输入、金融、经济、工业、商业、救济、公益的数量统计以及社会局工作概况。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