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銀行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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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2842
颗粒名称: 儲蓄銀行法
分类号: F830.33
页数: 6
摘要: 第一条凡以复利方法收零星存款者,为储蓄银行。合於前项规定而不称储蓄银行,视同储蓄银行。 第二条储蓄银行应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非经财政部核准,不得设立。普通银行依前项之规定。得兼营储蓄银行业务。但以收足资本至少达国币一百万原者为限。
关键词: 商业银行 储蓄银行 银行法

内容

复利方法;存款者;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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