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2415
颗粒名称: 修正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分类号: F294.1
页数: 6
摘要: 第一条凡民营公用事业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依本条例监督之第二条左列各款之公用事业除由中央或地方公营者外得许民营之一、电灯电力及其他电气事业二、电车三、市内电话四、自来水五、煤气六、公共汽车及长途汽车七、船舶运输八、航空运输九、其他依法得由民营之公用事业。
关键词: 公用事业 经济管理 民营企业

内容

民营;公用事业;法律;条例;电灯电力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