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民事調解法施行規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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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2414
颗粒名称: 修正民事調解法施行規則
分类号: DF721
页数: 6
摘要: 第一条民事调解法第一条称第一审法院者。指左列法院而言: 一、地方法院及分院二、地方庭及分庭三、县法院第二条民事调解法第二条所称其他调解机关,以有特别法令之规定者为限,其曾在他法院调解未成立者,亦视为已经其他调解机关调解。经其他调解机关调解不成立之情形,应由原机关证明,或由两造当事人陈明。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调解制度

内容

民事调解法;地方法院;机关证明;调解机关;当事人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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