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令河北省實業廳釐定取締私採及沒收私採鑛產物辦法仰即遵照辦理由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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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2117
颗粒名称: 訓令河北省實業廳釐定取締私採及沒收私採鑛產物辦法仰即遵照辦理由
并列题名: 實業部訓令鑛字第七〇一四號
分类号: F123.7
页数: 2
摘要: 查中华民国领域内之矿,均为国有;非依法呈领执照,取得矿业权后,不得开采,否则即以私采论,除依照矿业法第一百零八条处罚外,并应依照同法第一百拾一条之规定,没收其所采之矿产物,如已出售或自用时,并追缴其相当代价。
关键词: 国有资产 工商行政管理

内容

领域;国有;执照;矿业权;开采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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