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務員懲戒法第十條條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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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2008
颗粒名称: 修正公務員懲戒法第十條條文
分类号: D630.3
页数: 1
摘要: 第十条、监察院认为公务员有第二条所定情事应付惩戒者应将弹劾案连同证据依左列各款规定移送惩戒机关。一、被弹劾人为选任政务官者送中央党部监察委员会。二、被弹劾人为前款以外之政务官者送国民政府。三、被弹劾人为事务官者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关键词: 人事管理 行政管理 公务员

内容

公务员;惩戒者;弹劾;中央党部;国民政府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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