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普通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條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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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1965
颗粒名称: 修正普通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條例
分类号: D916.2
页数: 2
摘要: 第一条,凡法院书记官之普通考试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依本条例之规定行之。第二条,中华民国国民有左列各欸资格之者得应法院书记官之普通考试。一、经立案之公私立高等级中学旧制中学或其他同等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二、有前项所列学校毕业之同等学力经检定考试及格者。
关键词: 书记官管理 书记官考试

内容

法院书记官;普通考试;公私立高等级中学;旧制中学;同等学力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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