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1959
颗粒名称: 修正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摘要: 第一条,凡教育行政人员之高等考试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依本条例之规定行之。第二条,中华民国国民有左列各欸资格之一者得应教育行政人员之高等考试。一、国立或经立案之公私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修教育学哲学文学等学科毕业得有证书者。二、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修教育哲学文学等学科毕业得有证书者。
关键词: 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管理 教育公务员

内容

教育行政人员;高等考试;国立;公私大学;专科学校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