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監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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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1799
颗粒名称: 修正監試法
其他题名: 中華民國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公布
分类号: D904
页数: 2
摘要: 第一条凡举行考试时由考试院咨请监察院就监察委员或监察使中提请国民政府简派监试委员但举行特种考试时得由考试院咨请监察院派员监试。第二条典试委员长应造具典试委员人员名册送交监试人员。第三条左列各事项应于监试人员监视中为之,一试卷之弥封,二弥封姓名册之固封保管。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法规

内容

监试法;考试院;监察院;国民政府;监视人员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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