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考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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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1798
颗粒名称: 修正考試法
其他题名: 中華民國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公布
分类号: D904
页数: 3
摘要: 第一条国民政府考试院依本法之规定行使考试权。第二条凡候选人员任命人员及依法应领证书之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均应经考试定其资格。第三条任命人员依法应领证书之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其考试分左列二种一普通考试二高等考试,候选人员考试条例另定之。第四条前条第一项人员考试院认为有特殊情形者得举行特种考试各种特种考试条例另定之。第五条普通考试高等考试之分科及其应试科目由考试院定之。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法规

内容

考试法;民国政府;行使考试权;任命人员;考试条例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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