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部委託中央銀行或中國交通兩銀行徵收鑛區稅程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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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1797
颗粒名称: 實業部委託中央銀行或中國交通兩銀行徵收鑛區稅程序
分类号: D904
页数: 7
摘要: 第一条实业厅依照行政院会议决议通过之征收矿区税办法兹特委托中央银行在交通便利之各省区域内代行征收矿区税如各该省区城内尚未有中央银行设立即委托各该地之中国银行或交通银行办理(以下统称银行)。第二条各矿商缴纳税款应依照部定格式自备四联缴税书(第一表)书内须分别注明矿区所在地矿业权者名称矿区税年期分并数目暨缴税年月日以第一联为存根留缴矿商。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法规

内容

实业部;中央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征收矿区税;省区域内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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