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部徵收鑛區稅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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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1796
颗粒名称: 實業部徵收鑛區稅辦法
其他题名: 行政院第六十九次會議决議通過
分类号: D904
页数: 3
摘要: 一、实业部为整理税收及便利矿商起见关于矿区税之征收依本办法之规定委托中央银行或其他银行征收之。二、征收矿区税凡在地方交通便利区域均由实业部委托之中央银行或其他银行办理。三、矿业权者小矿业权者及国营矿业权之承租人均应依期将应缴矿区税折合公亩如数缴纳于实业部委托之中央银行或其他银行。四、实业部委托之中央银行或其他银行征收矿区税应于收款时掣取收据交矿商收执作为正式收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法规

内容

行政院长;会议通过;征收矿区税;实业部;法规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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